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7 月 1 日实施,明确电动自行车定义并鼓励参保
《浙江省电动汽车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零时起施行。1.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踏板骑行功能和电助力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参加保险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较高,事故后经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车主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和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电动自行车车主提供优惠便捷的保险。
《条例》特别强调: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法律。这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来实现。工伤保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车区的设置纳入相关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居住小区、单位建设规划。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位。管理单位应当实行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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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指定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现有城市道路周边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应根据需要在道路周围设置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变更。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障消防安全,《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电池应避免在室内非集中充电站的地方充电。电动自行车车主或驾驶者应定期检查蓄电池电路,防止因电路老化、短路等引起火灾事故。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5、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若搭载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后座应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老或身体健康原因缺乏驾驶能力的人应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驾驶人、乘客不佩戴安全头盔,或者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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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
六、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和乱搞行为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修理者拆除、更换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限速器,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修理者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组装、加装(如增加座椅、引擎盖、车厢、支架以及其他改变外观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等)的,责令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改装、组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组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或者拆除增设、改装的装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人拆除、改变限速装置,致使最高速度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进行其他改装、组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7.明确注册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期限
针对公众对注册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的担忧,《规定》进行了完善:注册非标电动自行车自注册之日起满七年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道路。自2023年1月1日起,已登记使用年限不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已登记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早于该期限上道路行驶。公路旅行。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及早淘汰注册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登记非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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