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日实施,这些规定你必须知道
明天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踏板骑行功能和电助力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若搭载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后座应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老或身体健康原因缺乏驾驶能力的人应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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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乘客不佩戴安全头盔,或者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50元。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修理者拆除、更换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限速器,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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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销售、修理者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组装、加装(如增加座椅、引擎盖、车厢、支架以及其他改变外观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等)的,责令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改装、组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组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或者拆除增设、改装的装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人拆除、改变限速装置,致使最高速度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进行其他改装、组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记者陈雷 通讯员陈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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