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县小型灌溉项目区农业水价的函复及相关政策解读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您发来的《关于制定我县小灌区农业水价的函》(连水务函27号)已收悉。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洋与渔业(粤发改委〔2017〕25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我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农业水价管理,保障农业水价正常运行的通知》水利工程、优化农业种植用水结构方面,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有利于计量、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水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小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答复如下:
1.小型农业灌溉工程区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按广东省用水审批标准执行),实行末端计量,收费上缴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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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项目区经济作物种植较少,附加值较低,农民收入较低。根据县水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成本测算数据,参考邻近地区价格,小灌区农业用水定额(含定额使用量)内终端水价按生产、运行和维护成本价为每立方米0.05元(水价不含税费和水资源费)。项目区内超定额用水量按累进加价计算。当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定额为每亩350立方米)≤50%时,水价按1.5计算。当用水量超过定额50%≤100%时,水价按水价的2倍计算。用水量超过定额100%的,按三倍计算水价。
3、自回函之日起,根据实际水量进行为期两年的试运行。试行期间,供水经营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支记录。试用期结束后,我局将按试用期实际运行费用计算。重新评估水价。
请认真向用水户宣传解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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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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