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了解其重要性及整理注意事项
今天的主题:解读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十大类资料,仍然是当代干部档案管理的主体。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工作和公务员管理工作形成了大量新材料。这些材料也是公务员工作业绩和个人经历的真实反映和记录,应纳入干部档案管理范畴。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定,结合干部档案管理实践,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简历材料
简历材料包括干部简历(册)、简历表、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名材料等。
整理简历材料时,需要注意:
①《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置于第一份材料第一类。该职位在干部档案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
②简历和带有身份证明的简历,以简历为主,归入本类;简历或带有自传的简历,以自传为主,归入第二类。
③在学习过程中填写的反映个人经历的注册表属于第一类,中学和大学注册表、成绩单和研究生注册表作为一套完整的学术材料属于第四类。
④反映党员、团员总体经历的登记表或简历归为第一类,整党或重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归为第六类。
⑤ 干部简历考核函(表)或简历、简历表中含有考核的,简历考核置于第一类,考核考核置于第三类。
⑥能够确认干部工作时间的登记表(如入伍登记表、服兵役登记表、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等)归入第九类类别。
⑦以上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
自传材料
自传材料是指自传和具有自传性质的材料。
在整理自传材料时,需要注意:
①对于没有写过自传的干部,含有大量自传的入党申请书可归入该类,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中注明“代表自传”。
②组织要求干部交代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或者社会关系的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报告、调查材料和结论意见等,应当合并归入第五类。
③一般业务自传和科技干部技术自传不予归档。
④以上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
鉴定材料
考核材料包括考核(含自评)、检查、考核材料,包括以考核(含自评)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登记表,以及组织正式印发的作为任用依据的考核干部绩效材料,撤职、调动干部。形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评价综合材料、年度考核表、离职审核材料等。
整理鉴定材料时,需要注意:
①含有成绩(或“同意毕业”、“批准毕业”意见)的毕业生评价表一般属于第四类。
②1989年春夏之交的鉴定属于这一类。
③ 需要归档的检查材料必须加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并注明身份。
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材料或干部离任审计考核材料一般放在第三类。审计中发现干部有财务等问题并受到处分的,将被列入第八类。
⑤总结(毕业总结),以考核为主的放在第三类;那些注重成果和经验的人将被归入第十类。
⑥短期(半年以内)总结材料无需归档。领导干部工作报告不归档。
⑦以上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
自传材料、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材料
此类材料主要包括:报考中专院校考生报名表、学生推荐审核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含培训结业)成绩单、学历证书材料;授予学位的决定和决议、论文答辩决议、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各类培训登记表(干部过渡培训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绩效考核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变动、晋升、解聘(职称)审批表、登记表;干部发明、科研成果、有重大影响的著作、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等)评价材料和目录(目录须经单位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可以稍后存档);出国留学人员审批表、境外人员进修审批表、出国留学结业考核表;党校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及思想总结;干部培训登记表等
整理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注意学历材料的完整性。一套完整的学历材料至少由三部分组成:申请登记表(申请表)、成绩单(证)、研究生(学生结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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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注意学历、学位的真实性,特别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核实。补发的学历证书无证明文件的,其学历不予承认。
③中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中已有的不要删除,分为四类。档案中未包含的,无需再次收集。
④ 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不予存档。
⑤“文革”期间推荐的“工农兵”学生,组织推荐材料归第四类,推荐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等材料不予归档。
⑥候选人政审材料和申请登记表(批准表)置于第四类。
⑦反映干部学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贡献情况的登记表、调查问卷、审批表属于第四类。
⑧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由申请人保存,复印件置于第四类(目录登记时须注明)。
⑨学生证、各科试卷、毕业论文、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试卷、书籍等材料不予归档。
⑩以上材料按照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
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材料包括干部政治经历(包括党员身份、党龄、国籍)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领导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考察说明或者说明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筛选审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查说明材料;入党、入团、入伍、出国等政治审查材料;变更干部国籍、年龄、党籍、入团及其他干部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准及配套证明材料;确定将青年判处分散服务的资历; 1989年动乱中学生的政治表现;革命烈士证书。
整理政审材料时,需要注意:
①必须保持政治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即一套完整的政治审查材料应包括批准、结论或筛选审查结论、我对结论的意见、检查和说明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 ETC。
②因私出国审查材料置于第五类,因公出国审查材料置于第九类。
③加盖公章的干部配偶登记表置于第五类,不加盖公章的干部配偶登记表置于第十类。
④入伍时间注释(证明)、连续服役回顾等材料置于第五类。
⑤反映干部重大问题而没有组织结论的材料,不能纳入干部档案,应当退回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归档。
⑥政治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索取报告、信函、信件、索取证明卡、外部调查提纲、调查线索、外部调查介绍信、与被调查人谈话记录、审查结论和调查报告初稿、初稿等不予归档。
⑦材料需要按照优先顺序排列。一般顺序是:上级批准、结论、我对结论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个人供述材料等。
⑧证明材料应当按照每份材料证明的事件即主要问题集中排列。
党团会议或民主党材料
加入党团或民主党所需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至2全面系统)及整改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决定、组织批准意见和基础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组织意见或者党员登记表、被开除党籍、开除党籍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批准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党入团志愿书、申请表、入党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整理干部党团或者民主党派材料时,需要注意:
①党和党团材料仅属于组织已作出结论的正式材料。要求入党、团期间的思想报告材料、党组、支部讨论记录、调查实践材料、有关问题请示报告、审批通知等不予归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表和准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表一般不归档,但有组织说明的可归入第六类。
②入党申请表最多只能提交两份。
③当事人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应置于第五类。
④ 未经批准、纠正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申请书,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不能记入干部档案。那些已经归档的应该拿出来。预备党员尚未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书不予备案。由于1969年4月14日至1977年8月17日没有入党准备期,因此无需提交正式入党申请。
⑤党员登记暂缓期满后的组织决定及相关材料归入第六类。
⑥民主评议党员产生的材料原则上只分为优秀和错误两类。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材料质量确定。
⑦ 被开除党籍的,其党员材料仍归第六类,但入党申请表封面必须注明开除党籍的时间和机关。开除党籍的处罚材料属于第八类。
⑧ 既是党员又是团员的,按照入党时间进行备案。
⑨ 按照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排序,顺序为:加入共青团申请书——入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党员登记表。
奖励材料
奖励材料主要包括:各类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典型事迹、奖项、表彰材料;科技(科学研究)成果、科学论文、发明、技术创新、优秀科普作品奖励形式;劳动模范申请表;劳动模范特殊退休金待遇审批表;专家一次性津贴审批表。
整理奖励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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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奖励材料包括业务奖励和技术奖励两部分。
②获奖单位的事迹不能纳入单位主要领导档案。
③奖励过程中形成的决定、公告、请求报告等属于文件档案;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纪念册、奖牌、奖章不存档,由个人保存。
④奖励和晋升的工资审批表放在第9类。
⑤ 奖励材料无时间限制,审批单位级别无限制。只要手续齐全、符合备案要求,就应当备案。
⑥ 只有获奖证书、证书而无审批表的,其获奖证书、证书不予归档。要尽可能通知所在单位或者考核单位取回审批表。如果无法获取,可以将先进事迹材料带走并存档。
⑦档案资料按形成时间进行分类整理。
处置材料
干部处分材料包括:违反党纪、政治纪律、国家法律的党内外党纪决定(免予处分意见)、核查报告、上级批准、个人处分意见和检查、供述材料;组织审查干部个人通报和批评材料;筛选和审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准和个人意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材料。
整理干部处置物资时,需要注意:
①将政治历史问题与纪律错误相结合并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纪律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第八类;仅有答复或结论而无处罚的材料归入第五类,主要涉及政治、历史问题的材料归入第五类;主要涉及违纪问题的材料归入第八类。
②离婚判决书归入第10类,其他刑事、行政(治安)拘留、劳动教育等审批材料归入该类。
③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处分决定书、批准文、通知书等原件,要求调查证明材料、检举揭发的旁证材料、司法部门判决书、证据、个人供述、侦查方案、讯问笔录原件等属于案件卷宗,不包含在干部卷宗中。
④有“文革”结论的材料先放,审查结论再放,旁证再放,最后是个人供述; “文革”没有定论,但当时有记录,仍会作为“文革”发布的材料:先发布旁证,然后附上解释和意见当地组织。
⑤有关政治历史问题、纪律错误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均归入此类。未受处分的,主要因政治、历史问题被划入第五类,主要因纪律错误被划入第八类。
⑥原处分已恢复或撤销的,在重新整理档案时,应将纠正或撤销的批准放在原处分的批准之前。
⑦该类别的顺序为:上级批准-结论或纪律处分决定-我对结论或纪律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个人审查或供述材料等。
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
干部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包括:干部工资等级登记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类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告表)、奖励工资审批表、特殊津贴报送表、待遇审批表、批准等;干部任免审批(报告表)、调动报告表、干部申请登记表、审批表、干部过渡登记表、聘用审批表、合同、续签、解聘、解聘材料、干部退休(退休)审批表、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授予军(警)职称审批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备案表、驻外使馆审批表;党代会、人大、政协和职工、青年、妇女群众团体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提名表)以及选拔、录用、聘用、调动、调动材料政府机构等
整理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干部职务工资变动表》应从1985年劳动改革后的工资情况开始填写。仅填写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和岗位工资金额,不含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此表包含九个类别之一的第一个材料的位置。
②应征入伍登记表(兵役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审批表)、转业干部预备役服役报告表、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征兵登记表(审批表)、“以工代赈” 《工作》人事调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简历表、干部职务任免审批表,以及党委委员、团干部、讲师团成员登记表(任免性质)、援藏(进疆)人员登记表、审批表。置于第 9 类。
③选举职务和需要政府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才向社会公布的职务,选举结果和政府任免文件编号和次数由有关干部部门在干部任免相关栏目填写和解雇报告之前可以提交。无任免报告的,任免通知书可置于第九类。如有任免报告的,不记入任免文书。
④大、中专毕业生报到通知书(派遣证明)可置于第十类。
⑤ 调动函、调动单、驻外机构批准文件等材料不予归档。
⑥归档顺序为:工资信息——任免材料——出国(出境)材料——各类代表会议登记表——入职、调动、转岗材料——福利、退休(退休)、辞职材料。在每个子类别中,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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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考资料
其他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残疾体检表、因工致残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讣告、悼词、传记、丧葬活动中形成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及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遗书等;招收因公死亡干部子女审批表;转预备役干部审批表;不符合第一类至第九类备案内容但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整理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民事纠纷判决书、结婚报告、离婚结论、军人家属随军登记表(审批表)、干部家属转非审批表、独生子女审批表可放在第十类。
②思想报告原则上不予归档,但反映独特思想认识、影响较大的材料可归入第十类。
③第十类仍保留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思想总结、个人考察等材料。
以上十类材料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都有规定。在干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集以下档案: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材料、干部管理的各类材料、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材料。
此外,《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档案应当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部委管理的干部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委确定。因此,干部档案应当实行正本、副本制度,即每一个干部。中央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正本、副本,其他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正本、副本。干部档案由相应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委确定。复印件内容由以下主要材料与原件的副本或复印件组成:近期简历材料、主要身份证明材料、干部考核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材料、政工审查结论历史情况(含筛选、审核结论)材料、奖励材料、纪律处分(含筛选、审核结论)材料、任免报告和工资福利审批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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