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发布,助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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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海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守它们。
附录:
1.税务事项通知
2、××税务局关于请求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意见
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 年 10 月 9 日
海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科发政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项目),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财务会计健全、实行审计征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研发项目评审范围
税务部门在核实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待遇时,对企业的研发项目有异议,要求科技部门提出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往年已评审的多年期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评审。
第四条 研发项目评审部门
市、县税务局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县科学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条 研发项目评审内容
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5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第119期)。
第六条 研发项目评审程序
(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市、县税务局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并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通知之日起 5 日内。识别信息。
1、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独立、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3、企业设立独立、委托、合作研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及研发人员名单;
4、项目研发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及其对行业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等),其中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成果需作为附件同时提交;
5、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6、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请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新颖性检查)材料、检测报告以及鉴定所需的其他信息。
企业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鉴定请求。市、县税务局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县科技部门出具《关于转送研发项目评审申请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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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机构标识。
1、市、县科技部门收到市、县税务局转来的鉴定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三名以上行业、技术、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
2、专家评审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评判:
(1)行业标准判断方法。国家有关部门、国家(世界)行业协会及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计量技术“新知识”、“科技新知识的创造性应用”或者“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以及其他技术参数(标准),那么首先用这个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没有公认的研发活动衡量标准,则由行业专家做出判断。新知识的获取、新知识的创造性应用、技术的实质性提高,应是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能够促进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目标或者结果的确定方法。当难以使用行业标准判断方法和专家判断方法来判断企业是否进行研发活动时,可以使用该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点、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3、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项目评审。企业提交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逾期的,将被视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不得复制、留存或者向他人传播鉴定材料,不得泄露鉴定意见。
(四)出具评估意见。市、县科技部门根据专家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评审意见,出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评审意见》(附件3),并正式书面报国家科技部。市或县税务局。
(五)报告鉴定意见。市、县税务局收到市、县科技部门的评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税务局。
第七条 省税务局收到各市、县报送的鉴定意见后,向全社会或者企业公布确认结果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征求省科学技术厅的意见。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省科学技术厅。在一定期限内向省税务局反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税收征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进行研发项目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参与研发项目评审的各级单位、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的义务。对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配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2、XX税务局关于研发项目鉴定申请的函.doc
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意见书.doc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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