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及印章使用指南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文号:京国税法3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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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原北京市税务局印发了《北京市税务局稽查系列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标准》在我国系统中继续适用。近日,有区县局反映,使用《标准》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原《税收违法处理通知书》)时,加盖哪一级税务机关的印章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本系统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其所属税务所、审计所,使用《税务机关关于印章问题,特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税务处理内容仅为纳税,不涉及罚款的,需加盖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公章。
2.税收处理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的,加盖税务机关、稽查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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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收处理涉及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区、县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加盖分局、区县税务局公章。
上述规定自收到文件之日起执行。 《规范》中关于使用《税收处理决定书》加盖印花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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