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818 发表于 2025-4-22 11:39:56

2023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章立法计划: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9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局于9月15日发布了2023年规则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制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法规”,“关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的法规”,以及修订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施”的法规,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管理措施”于2009年发布,并于2013年首次修订。

附上了2013年修订版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管理措施”

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管理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促进消费者金融业务的发展并标准化消费者金融公司的业务行为,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和行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和其他法律和法规制定的。

第2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消费者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批准下,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机构并未吸收公共存款,并根据少量和分散的原则,为中国的单个居民提供消费目的。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第3条消费者贷款是指消费者财务公司发行的贷款,以借款人的借款人(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

第4条“消费者金融”一词应以消费金融公司的名义指示。未经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批准,没有机构可以使用“消费者金融”一词。

第5条银行监督和行政机构应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

第2章建立,变更和终止

第6条:申请建立消费金融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一份公司章程,该公司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和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公司法律;

(2)有一些投资者满足规定条件;

(iii)具有符合这些措施规定的最低限制的注册资本;

(4)符合熟悉消费者金融业务的资格和合格从业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v)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以及与业务运营兼容的管理信息系统;

(vi)有适合业务运营的商业场所,安全预防措施和其他设施;

(7)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7条消费者财务公司的投资者应是根据中国国内外法律建立的公司合法人,并分为主要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主要投资者是投资者,他指出资本数量最大,资本数量不少于拟议的消费者财务公司的总股本总资本。通常,投资者是指除主要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前段中提到的主要投资者必须是国内和外国金融机构或国内非财务企业,其主要业务是提供适合消费者贷款业务的产品。

第8条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消费者金融领域拥有超过5年的经验;

(ii)在去年年底的总资产不少于600亿元或同等资产的自由转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

(iii)财务状况很好,并且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中的持续利润(合并会计报表);

(iv)良好的声誉,在过去两年中没有主要的非法和不规则商业记录;

(5)投资资金的来源是真实的,合法的,投资不能用借入的资金进行投资,并且无法用其他人的托付资金进行投资;

(vi)保证不转移5年内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权益(如果银行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命令转让),并在拟议的公司协会章程中陈述它;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

(8)符合该国(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9)海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建立代表办事处两年多,或者有分支机构,并在中国市场上进行足够的分析和研究。该国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建立了良好的监督和管理合作机制;

(10)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保性条件。

除了满足项目(3),(4),(5),(6),(6),(7),(8)和(9)中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的一般投资者,金融机构,除了满足其状况外,它们还符合自由敞篷货币的条件,其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rmb 3亿或等价。

第9条: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非金融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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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去一年中自由兑换货币,其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亿元或同等价值(合并会计报表);

(ii)去年年底的净资产不得小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

(iii)财务状况很好,并且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中的持续利润(合并会计报表);

(iv)良好的声誉,在过去两年中没有主要的非法和不规则商业记录;

(5)投资资金的来源是真实的,合法的,投资不能用借入的资金进行投资,并且无法用其他人的托付资金进行投资;

(vi)保证不转移5年内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权益(如果银行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命令转让),并在拟议的公司协会章程中陈述它;

(7)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资者,非金融企业必须符合第(2),(3),(4),(5)和(6)项目中规定的条件。

第10条消费者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的协会章程中达成一致,以便在付款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当操作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将及时补充资本。

第11条消费者金融公司至少拥有一名具有超过5年在消费者财务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投资者,投资比率不得小于拟议的消费者金融公司的总股票总资本的15%。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以一次性货币资本支付,最低限额为3亿元或同等的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可以根据消费金融业务和审慎的监督需求的发展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13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以及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批准建立分支机构。建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应由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分别制定。

第14条消费者金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执行资格批准制度。

第15条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具有以下任何更改,则应由银行监管机构批准: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注册资本;

(iii)更改权益或调整权益结构;

(iv)更改公司的住所或商业场所;

(5)修改公司的协会章程;

(vi)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7)调整业务范围;

(8)改变组织形式;

(9)合并或分裂;

(10)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化。

第16条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在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批准后解散:

(1)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商业术语到期或其他在公司协会章程中规定的解散原因发生;

(2)公司协会章程中规定的电源器官决心解散;

(3)有必要由于公司的合并或分裂而解散;

(iv)其他法定原因。

第17条如果由于解散而终止了消费金融公司,请根据法律撤销或宣布破产,则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其清算。

第18条应根据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实施,建立,变更,消费财务公司的终止,终止消费者财务公司的终止以及批准。

第19条如果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变更和业务运营涉及外汇管理事务,则应遵守相关的国家外汇管理法规。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在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批准的第20条中,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经营以下一些或全部RMB业务:

(1)发行个人消费贷款;

(2)接受股东家庭子公司和国内股东的存款;

(iii)从国内金融机构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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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

(5)国内银行间贷款;

(vi)与消费者融资有关的咨询和代理业务;

(7)与消费者贷款有关的保险产品的代理商销售;

(8)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9)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21条消费者金融公司不得超过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0,000元人民币。

第4章监督和管理

第22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根据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建立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系统,制定业务运营规则,并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23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2)银行间贷款资金的余额不得高于净资本的100%;

(iii)资产损失储备比率不得小于100%;

(iv)投资余额不高于净资本的20%。

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符合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非现场监管声明指标系统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督的需求对上述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24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建立一个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系统,并及时,全面规定资产损失。如果进行足够的准备工作,则不应进行利润分配。

第25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为消费者贷款利率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消费者贷款利率,这些利率基于资本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和市场价格等因素,以确保定价可以完全覆盖风险。

第26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可靠的业务运营程序,以完全识别错误的应用程序信息并防止欺诈。

第27条如果消费者金融公司需要业务外包,则应制定与企业外包有关的政策和管理系统,包括用于业务外包,外包当事方的评估和管理的决策程序,控制业务信息和紧急计划的保密和安全性的措施。

在签署业务外包协议之前,消费者金融公司应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和相应风险避免风险措施的主要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28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根据法规准备和提交银行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报表和其他声明。

第29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常规外部审计系统,并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的4个月内,由法定代表签署并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并确认向银行监督和行政机构确认。

第30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接受根据法律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或妨碍。

在必要时,银行监督和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条件,财务状况,风险条件,内部控制系统和实施状态。

第31条消费者金融公司有义务将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并且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

第32条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中商定的贷款的本金和权益偿还,则消费者金融公司应采用法律手段来收集债务,并且不得使用不当手段,例如威胁,恐吓,骚扰等。

第33条消费者金融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方面做得很好。业务处理应遵守开放性和透明度的原则,充分履行通知的义务,以便借款人清楚地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和其他内容,并在合同中陈述。

第34条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则银行监督和行政机构可以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订购纠正;如果不在时间限制内进行纠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财务公司的稳定运作并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银行监督和管理机构可能会区分情况,并采取监管措施,例如暂停业务,并根据“银行监督和行政法律”和“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律和其他法律和其他法律和其他法律和其他范围限制了股东权利。

第35条如果消费者金融公司曾经或可能遭受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信贷危机,则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可能会根据法律接管或促进机构重组。如果一家消费者金融公司的运营非法运营或管理不善,并且未能撤销它将严重危害财务秩序并损害公众的利益,那么中国银行公司就有权撤销它。

第5章附件

第36条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建立消费者金融公司的条件。

第37条:这些措施中的所有“上面”包括此数字或此级别。

第38条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应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39条该措施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最初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管理措施”(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命令,2009年第3期)应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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