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818 发表于 2025-4-22 18:15:21

街道办事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污水厂 法院裁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裁判点】

街头办公室和村民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以建造第三个污水处理厂设施和必要的设施。该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在占据建筑土地之前,街道办公室应严格处理根据法律法律和申请的农业土地转换的批准程序。如果土地租赁合同不仅没有法律,而且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是在案件中涉及的土地上建造围栏并占用土地的法律理由。第一例法院认为,建造有关隔离墙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决心是不正确的。

[判断文件]

山东高等法院

行政裁决

(2020)91号豪华

重试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Yang ,男性,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的上诉人)Cao ,男性,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Yang ,男性,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的上诉人)Xu Aling,女性,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的上诉人)杨·皮四(Yang ),男性,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试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Yang Piyu,男性,出生于1945年7月15日,汉族,农民,居住在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Yang ,男性,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Cao ,男性,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试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Zhao ,女性,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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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试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侯兰(Hou Yulan),女性,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Cao ,男性,出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国籍,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Cao ,男性,出生于1988年7月10日,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Yang ,男性,出生于1966年8月8日,汉族,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Cao ,男性,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在县。

重审的申请人(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刘aihua,女性,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国籍,农民,居住在朱昌县。

被告(首先是被告,第二个实例的上诉人)县 办公室,以及县和 Road的 Road交叉路口的北部。

法律代表Wang Tao,董事。

回申申请人杨金钦(Yang )和其他15人对赫兹中级人民法院(2020)lu 17 第71号的行政裁决不满意,并向该法院申请了重审,因为他们确认了与县 办公室非法行政行为的案件。 2020年9月29日,该法院作出了第(2020年)第1158号的行政裁决,裁定该案件将受到本法院的讯问。该法院进行审判后,它根据法律成立了一个大学小组,以审理此案,审判现已结束。

第一例法院发现,杨金宁,曹和15人都是   办公室Xicao行政村的 的村民。 2019年1月28日, 的 办公室和   办公室的Xicao行政村村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以建造第三个污水处理厂设施和必要设施。该合同用被告的印章和县 办公室的Xicao行政村村委员会盖章,并由村代表的签名。 2019年3月,被告为青米亚分发了赔偿金,包括原告在内的绝大多数村民获得了金米亚的赔偿。同月,被告在涉及的土地上建造了篱笆。原告向赫兹市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报告说,朱昌县的陈旺街办公室非法占领了毛科村30 mu可耕地的土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造了墙壁建筑。 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敦促县的 办公室尽快实施纠正措施,并在获得法律用地使用程序之前禁止非法建设活动。原告向山东省自然资源部申请了信息披露。 2019年7月1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部发出了答复通知:“经过调查,您申请的土地尚未被征用。到目前为止,截至目前,我们的部门尚未收到涉及您申请土地的土地使用的预调查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IV)款,当事方提出的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县的被告 办公室与县 办公室的Xicao行政村村委员会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与乡村委员会官方印章和村民代表的签名盖章。包括原告在内的大多数村民都因青米亚而获得了赔偿,表明原告知道土地租赁。被告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建造墙的行为不是行政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如果原告对租赁合同有异议,则属于民事纠纷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原告声称被告已判处强制征用。由于土地征收是县级政府的权力,因此被告,因为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土地征收的权力,也不属于土地征收的行政主题。被告还清楚地否认进行了土地征收,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判处强制征用。总而言之,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应根据法律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49(iv)条,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69(i)条,被裁定驳回对Yang 和15个其他人的起诉。

杨金钦(Yang )和15人对第一案法院的行政裁决提出上诉,要求根据法律撤销原始裁决,并确认被告强行占领上诉人合同农田的特定行政法案是非法的。原因如下:1。原始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是错误的。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要求上诉人的可耕地用于建设,因此被告开始要求2019年3月租赁上诉人的合同土地,并为每个家庭支付绿色幼苗费。上诉人清楚地说,他不同意被租赁占领的被告土地用于建筑项目的土地。上诉人认为,如果被告由于建设项目而需要使用上诉人的可耕地土地,则他应将其征用并支付土地收购赔偿,而双方尚未达成土地租赁协议。 2019年5月,被告开始在上诉人的责任领域建造墙,并建立污水处理厂。 2。原始法院不正确地申请了法律。根据法律,作为人民政府,被告必须根据法律申请使用国有的建筑土地,以将土地用于建设“第三污水处理厂”。上诉人根据法律享有合同管理权的可耕地属于共同拥有的农业土地。政府必须根据法律遵守征收程序,以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并处理将农业用地转换为建筑土地的程序,并在使用土地之前对土地合同管理权持有人进行补偿。被告既不是土地征收批准当局,也不是​​法定实施单位。他在省级或更高层面并处理农业转移程序的情况下,在没有获得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他通过租赁可耕地的土地任意使用该建筑项目,这是“租赁而不是申请”的一项非法土地使用法。被申请人和村委员会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是不合法的,不能用作被告占领土地的基础。如果被告想租用土地,则土地租赁协议的主题应为法定合同管理权持有人,前提是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使用的性质不得根据法律,自愿和付费更改。 3。被告强行占领土地的法案是侵犯上诉人的法定合同管理权的非法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法案。 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发出的调查报告和检查情况通知也澄清了这一点,此案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二例法院裁定,朱昌县XICAO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在那里,上诉人Yang 和其他15个被找到了与 的 办公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可用于建造第三个缝纫工厂设施和必要的设施和必要的设施和必要的设施。被告在案件中涉及的土地上建造了一个栅栏,以准备建设并为绿色幼苗颁发赔偿。 After the   theto the Heze    and, the   and    the "on theLand   of theof   " and the " on Land Law   ", which has urged the    of   to    as soon asandits      legal土地使用程序。鉴于这只是对案件所涉及的土地的栅栏,没有改变土地的当前状况,这表明上诉人报告的问题已由行政当局处理。上诉人声称,被告强行占领上诉人签订的可耕地的土地与基于土地租赁合同对案件涉及的土地建立围栏不一致。被告还否认了《土地征用法》是进行的。因此,最初的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犯了《强制收购法》,并裁定拒绝上诉人的诉讼,这并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i)款的规定,应拒绝上诉,并应维持原始裁决。

杨金钦(Yang )和其他15人申请了重审,并说原始法院认为,事实尚不清楚,法律是错误的,并要求撤销原始裁决,并确认被告强行占据合同耕地的特定行政法案是非法的。原因如下:1。原始法院认为事实尚不清楚。由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重试申请人的可耕地进行建设,因此被告开始于2019年3月租赁申请人的合同土地,并为每个家庭发出绿色幼苗费。重审的申请人清楚地表明,他不同意租赁占据建筑项目的被告土地,两方没有达成土地租赁协议。 2019年5月,受访者开始在重试申请人的责任领域建造墙,并建立污水处理厂。向当地公共安全机器人进行重新报告的申请人,要求公共安全器官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共安全器官发出了证书通知:“调查后,该案是通过在朱昌县建造第三个污水处理厂的行政法案,而 办公室负责在村的第三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解释。重审的申请人适用于 自然资源和计划局以及Heze市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以调查和惩罚非法土地使用。赫兹市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发出了事项通知,朱昌县的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发布了调查报告和土地执法检查通知。 2020年2月,重审的申请人发现,被告正在其土地上建造,这不仅改变了土地的使用,而且摧毁了土地的原始外观并损坏了可耕地的土地。 2。原始法院不正确地申请了法律。根据法律,申请人申请人享有合同管理权的可耕地属于统称的农业土地。政府必须根据法律遵循征收程序,以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处理将农业土地转化为建筑土地的程序。只有在为土地合同管理权持有人实施赔偿后才能使用土地。被告的行为是一项非法租赁的非法土地使用法,而不是申请。土地租赁协议是不合法的,不能用作被告占据土地的基础。 3。被告人对土地的强迫占领是一项非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重试的法定合同管理权,这是一项典型的行政法案。 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发出的调查报告和检查情况通知也澄清说,此案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始法院认为这是不适当的民事纠纷。 4。第二例法院没有对此案进行审判,也没有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盘问,这显然是非法的。

县的被告 办公室未向该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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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院重新审查的事实与初审法院中发现的事实一致。

该法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始审判中进行重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命令申请人占领申请人重试,以合同耕地,以供申请人的特定行政法案进行重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的行政行为是非法土地占领,而不是被迫征用。第二案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重试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承担强制性收集,并裁定拒绝申请申请人进行重审的起诉,这显然没有正确阐明上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申请人和被告在原始审判中的陈述,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的事实,“调查报告了 办公室人民对非法土地收购的公共反应的调查报告”以及“关于土地执法局势的通知”,这可以确定被告人在土地建设和土地建设中都可以确定。

占领土地是否是基于土地租赁合同的民事法。根据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款,如果建筑占据土地并涉及将农业用地的转换为建筑土地,则应处理农业土地转换的批准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县的 办公室和   办公室的Xicao行政村村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第三个污水处理厂设施和必要的设施。该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在占据建筑土地之前,朱昌县的陈旺街办公室应严格处理根据法律法律和申请的批准程序,以根据法律进行批准。在未完成批准并完成征用程序的情况下,它将用土地租赁合同代替案件涉及的土地的批准。这不仅对法律没有根据,而且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是在案件中涉及的土地上建造围栏并占用土地的法律理由。第一例法院认为,建造有关隔离墙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案,裁决是不正确的,该法院对其进行了纠正。

总而言之,第一案法院认为,起诉申请人的重试不在人民法院接受案件的范围内,而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第二案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重试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承担强制性汇款,第一案法院裁定没有不当拒绝拒绝拒绝申请人进行审查的起诉;所有这些都是不清楚的事实和法律的不当应用,应根据法律进行纠正。根据“对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诠释第123(3)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裁决:

1。撤销Heze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2020)Lu 17 End No. 71;

2。撤销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2019年)LU 1726No. 88;

3.指示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主持法官陈

法官韩Yong

法官江南

2020年12月3日

助理法官宋海东

店员孟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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