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条件与限度解析: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关键
税收“第一违规”清单的申请条件和限制ZhuChen Xinyi
摘要:回应《行政罚款法》添加的新的“首次违规而不是惩罚”条款,国家税收政府发布了“对税收行政罚款”的“第一次违规而不是惩罚”的“事项清单”,这对于改善税收执法方法,优化税收商业环境以及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列表”的不明确申请标准和不规则的申请限制,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保护,并且实施效果大大降低,这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以建立系统性税收“首先违规和无惩罚”清单系统。在列表中所示的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本文分析了行政惩罚法的“第一个违规而不是惩罚”条款,阐明了“列表”的适用条件的标准和界限,并确保了“列表”的有效实施,并促进了对税收的更好实施“首先违规惩罚”列表系统。
关键词:税收行政罚款“不受惩罚”税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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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兴奋的内容的摘录
2021年1月20日,总理李·基坎(Li )清楚地指出,主持国务院议会执行会议时,当前的流行病和经济状况很复杂,市场实体仍面临许多困难。有必要在税收和其他领域中标准化执法,并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和促进“首次违规而不是惩罚”清单系统,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并巩固稳定的经济复苏基金会。随后,国家税收政府发布了两批“首次违反事项清单,“无惩罚”对税收行政罚款”(以下称为“名单”),该规定就可以在税收领域适用的14项程序违规制定了具体规定。这是对州议会执行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行政罚款法的积极回应。这是促进税收领域“放松管制,监管和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但是,“第一违规”,“轻微伤害结果”和“及时更正”等适用条件,缺乏统一的识别标准,这给“列表”的实际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并严重阻碍了“列表”的有效性的全部发挥。它的准确定义应基于澄清“不受侵犯的价值取向”的价值取向,应合理考虑“降低税务执法成本并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的情况;在实际过程中,“列表”还面临许多困难,例如追溯力,范围边界和规范冲突。
税收“第一违规”清单的历史演变
税收“不惩罚”清单系统是指税务机关首次对“清单”中列出的事项施加税项行政罚款的法律制度,危害和后果是较小的,应在税务机构内或在税务机构内部订购时间限制时在税务机构之前自愿纠正,以便在税务机构之前予以纠正。该系统的探索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了,但是开发过程相对较慢。直到今天,它一直活跃于学者和税务执法人员的愿景中。
(i)税收“第一违规”清单的起源
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16届国民大会提出了行政管理系统改革目标,重点是改善执法部门的工作风格和工作方法,并且“不受惩罚”制度的“不受惩罚”。一些基层工业和商业行政部门领导着建立“第一个违规”制度,然后,公共安全,消防,税收,税收,城市管理和其他部门连续实施了它。荷兰省地方税收局(2010年5月5日)发布了有关税收执法局“第一违规和没有罚款”规定的原型。随后,相关规定也出现在“借用省税收行政罚款判决基准”(2013年)(2013年),上海,上海的“适用税务行政罚款措施可酌情基准”(2014年)和福吉安省税务税务税法行使的行使。税收”,其中第11条清楚地规定了税收的“不惩罚”条款,也就是说:“如果当事各方首次违反第一次违规行为,情况很小,并且在税务机关发现税收机构发现税收机构之前,税务机构在税收部门范围内予以纠正,则不得予以罚款,因此无需缴纳税收罚款。
(ii)当地税收“第一次违规而不是惩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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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31个省区的规范文件中的“不惩罚”要求,其中大多数包括在当地的“税收行政罚款酌情基准”中;长江三角洲,海南省和甘努省的三个省和两个城市已专门制定了“清单”。总体而言,在各个地方没有惩罚税收“不惩罚”的税收法规类型相对集中,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和24个特定项目。
在各个地方,“不对初次违规”的规定显示出某些差异。例如,某些地区规定“没有罚款”而不是“没有惩罚”。其中,安河省和福建省关于“无罚款”为“无罚款”,而宁克斯·惠( Hui)自治区和省只有“无罚款”类别中的条款为“无罚款”,而其他关于“对第一次违规行为”的惩罚是“无惩罚”,因为“无罪”。例如,在“发票管理”类别的规定中,某些区域认为,“携带,邮寄和运输在规定的使用领域的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运送空白的发票进入国家”,并且“丢失发票或损害发票的情况下,没有授权是“没有惩罚”,即使他们仍然需要“不惩罚”,即使他们仍然会有任何情况,而且他们的情况仍然存在。这种差异可能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票管理环境有关。规定更严格的地区主要是北京,该地区的经济更加发达,三个省份和两个城市中的三个城市,而控制相对较宽的地区则是内陆地区,例如内陆地区,例如西藏自治区,纽约市自治区,以及相对向后经济的 。但是,这种差异化的法规很容易导致税收执法领域的“在同一情况下不同判断”的现象。它不仅很难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对税务机构的信誉和权威产生了影响,从而限制了“列表”在“统一规范”中发挥作用。
税收“第一违规”清单的价值取向
国家税收政府发布了“列表”,这是实施中央委员会“进一步加深税收收集和行政改革意见”的重要措施,并且是实施“第一个违反无惩罚”条款的特定安排。要积极应用“列表”,我们必须准确地掌握“不惩罚第一次违规”的价值取向。
(i)“行政惩罚”法律的“第一个违规”条款的价值取向
第33条,《新行政惩罚法》第1款规定:“如果第一次违规是非法的,后果是较小的,并且及时纠正了纠正,则可能不会对行政处罚施加”。修订前的行政罚款法仅规定“情况是次要的,并及时纠正”,并且“可以减少和豁免惩罚而不会造成有害结果”。此修订不仅增加了“首次”的时间限制,而且还增加了“灵活执法”的强度,从“不引起有害后果”到“轻微后果”。
与《行政惩罚法》第1条所示的本法的立法目的相结合,关注“首次违规”的规定,并不困难地看到,“不受惩罚”的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商业环境,寻求多元化的法律利益平衡,并彰显人为以人为实力的法律实力的概念。 2018年,国务院发布了重要的工作指示,强调了商业环境的优化。 2020年,全球流行病爆发,国内经济遭受了巨大影响,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生活环境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过度严格的执法方法不利于振兴经济市场的活力,而“一单语”执法方法带来的矛盾正在变得越来越敏锐,阻碍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结果,“不惩罚”的新规则成为现实。
对行政罚款法的新“不受惩罚”法规深刻反映了公共福利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并进一步倾向于保护对局势的行政权益。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们都表现出一定的入侵和限制,甚至剥夺,应谨慎使用,否则损害公民的权利非常容易。确保行政机构在管理中有效执行并保护行政权利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行政罚款法的基本要素。与国家胁迫支持的公共权力相比,行政人员的私人权利无疑处于相对较弱的立场,其合法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不对初次侵犯”的更灵活的执法方法反映了“以人为导向”的执法概念。宽大的行政人员有利于提高行政人员对守法和意识形态意识的认识,并促使他们纠正自己以避免造成严重的有害结果。在确保实现公共福利的同时,他们可以创造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
(ii)“第一次违反和无惩罚”的价值取向税收行政罚款”
税收行政罚款是行政罚款法在税收和管理领域中的特定应用,应与《行政惩罚法》中“不惩罚”的价值取向“不受第一次违规”的价值取向。仅在行政罚款法中实施“首次违规的价值取向”,将税收字段本身的唯一性结合起来,并阐明列表发行的最初意图,以正确理解和应用清单的条款。
1。展示灵活的执法护理,并共同建立和谐的招聘关系
改变严格的执法方法,证明灵活的执法护理,打破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的“反对关系”,以及为付款的和谐环境建立和谐的环境是税收“首次违规而不是惩罚”的主要目标。税收领域中“不受惩罚”制度的这种促进是实施包容性和谨慎监督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符合我国法治建设法治的行政体系改革的方向,反映了建造“面向服务”的税务行政执法的最新要求,并强调了“面向人的”执法概念。给予纳税人的全部尊重和护理旨在减少纳税人的“对抗性情绪”,改善纳税人的心理认同,共同建立和谐的税收收集关系,并实现有效的税收收集和管理和方便的纳税人的双赢状况。
2.降低税收合规成本并提高税收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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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程序税的范围很广,并且对于这种轻微违规行为而“不惩罚第一次违规”的应用,这将有助于实现有效降低税收合规成本并提高税务执法效率的重要目标。目前,我国家的税收声明和其他程序已被简化,但是税收政策的调整已经越来越频繁,导致了压倒性的纳税人。该清单使纳税人有机会纠正错误,为纳税人节省合规成本,有助于提高税收合规性,有助于有效地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例如逃税和逃税,并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同时,对执法程序的简化还减少了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保存了行政资源,并提高了税务执法效率。
3.维护税收和管理订单并优化税务业务环境
“列表”的特定项目主要针对税收征收和管理中的程序较小的非法非法行为,强调了“首次违规”的最终目标在税收中不受惩罚,即维持稳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令,为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提供法律保证,并提供更好的经济建设。实际上,平衡公共和私人实体之间的合法法律利益并倡导“纳税人主义”将有助于实现保持收集和管理命令稳定以及刺激市场活力的目标。在当前的法律统治国家建设的稳定发展时代,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方面宽松地处理较小的非法非法行为是加深对税收征收和管理系统改革并增强税收支付服务的认识的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
江西金融与经济学大学法学院
全文发表在“金融科学”上
2022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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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Chen Long,他Lihui,Dong
评论:Li Lihua和Yu
主编: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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