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裁定章某与江苏D公司劳动争议案,工伤保险责任成焦点
安海高等法院民事裁决
(2020)AnhuiNo. 3936
申请人的申请人(首先是被告,第二个实例中的上诉人):张谅解备忘录
受访者(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江苏公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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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人张与被告江苏公司D之间的劳资纠纷(以下称为D),他对Anhui (2019年)Anhui 171063的 City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感到不满意,并申请了此法院。该法院根据法律构成了一个大学小组,以审查该小组,对此案的审查现已结束。
张申请了重审,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法规”和其他法律和法规,D公司应承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责任,并且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保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雇佣津贴在工作范围内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津贴不得基于劳资关系的终止。第二例法院缩小或不当解释了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从而导致申请人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福利未全额支付,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款第200条申请重审。
经过审查后,该法院认为,第37条,《劳动伤害保险法规》第2款规定:“如果劳动和雇佣合同到期,或者雇员提议终止劳动和就业合同,该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基金应支付与工作相关的医疗医疗服务,并支付一项特定的雇佣分子,该分别是一项特定的雇员,该分别是一项特定的分类,并支付了一项分类。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应由中央政府下方的各省,自治地区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这项规定,与就业相关的伤害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应由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判决发现张与D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张没有符合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津贴的先决条件。张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津贴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二判决不支持支付两项费用的请求,也没有法律的不当申请。
总而言之,张重审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00条第20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04条的第204条和第3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款,作出以下裁决:
张的重审申请被拒绝。
主持法官鲍·东梅(Bao )
法官吴吉
泰旺法官
2020年10月20日
助理法官王
文员张文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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