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818 发表于 2025-4-25 17:17:57

风险代理条款认定案例解析:上海XX宝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纠纷上诉案

▌1。风险代理条款的确定

case 1】

上海X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上海XX(商务)最终第4XX上海XX Baox Taxi Co.,Ltd.和 XX(上海)律师事务所诉讼机构合同诉讼上诉案件:

该法院认为,风险机构与一般机构不同,主要反映在合同双方的诉讼风险和收取代理费用的方式中。从两方在本案中签署的协议的内容来看,两方均属于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原因如下:相应案件中的第一个实例代理机构合同是“出勤合同”。尽管尚未明确说明“风险”一词,但与合同中规定的律师费的计费方法不同,与普通律师费的计费方法等不同,收费方法是基于“中东公司对车辆损坏的诉讼以及减少车辆损坏数量中20%的判决”的标准指控。根据诉讼结果,这种计费方法符合风险代理支付的基本特征。 ...因此,Baox公司认为该机构协议不属于风险机构,并且指控标准太高,并且该法院不会采用它。

【评论】

案例1中涉及的纠纷的主要问题是,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声明“风险”或“风险代理人”的陈述,但协议的内容实际上是风险代理。在这个问题上,审判法院在案例1中选择的判决路径与法院的传统途径一致,即当事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根据当事方约定的内容而不是名称确定的。表明法院判决构想的早期典型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经济合同的姓名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答复”(Fa Fu(1996)第16号)。答复指出:“尽管当事方签署的经济合同具有明确的标准化名称,但是合同中商定的权利和义务与该名称不一致,但应根据合同中商定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法院的管辖权。”这一想法的另一个常见判断场合是当事方具有违约性性质但没有“违约损害”的同意。法院通常会根据违规损害条款确定它,并在其太高时支持减少索赔。

▌2。风险代理和标准条款

case 2】

海南省XX City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X 民事X决赛第3XXXX律师事务所和XX XX XX新地区发展和建筑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04年12月,双方签署了“任命合同”,该合同规定,XX新地区管理委员会和XX新区公司将向Fu'an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机构费,占已执行财产的实际金额的5%。第二个实例法院认为,此案中涉及的“授权代理合同”是否是正式合同条款的问题。标准条款是当事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尽管XX律师事务所在上述“授权机构合同”中汇总和使用了上述“授权代理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在XX律师事务所代表的所有诉讼案件中收取的风险机构费用均计算为实际执行财产的5%,即没有证据表明,XX律师事务所在XX律师事务所进行的证据,证明XX律师事项是XX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情况,该公司的执行情况是有效的,该公司的执行是有效的。证明合同条款未与XX新地区管理委员会和XX新区一般公司进行谈判的证据。因此,该合同不属于标准合同条款。最初的判决发现,合同是没有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的正式合同条款,该法院对其进行了纠正。

【评论】

标准术语(也称为固定条款)是指当事方已提前提出的以重复使用的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另一方进行专门协商。为了保护交易中的弱政党(通常是消费者),《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况,第41条在解释标准条款时规定了不利的歧义提供者。最具争议的条款通常是特定条款是《合同法》第39条中指出的标准条款。在审判实践中,标准条款主要取决于以下各个方面:1。条款是否广泛,至少在与另一方签订纠纷合同时不限于使用; 2。是否重复使用该子句,也就不会长时间修改; 3。该条款是否是具体且详细的,非专业人士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其内容; 4。结论时是否特别谈判了有争议的条款; 5。合同双方的合同能力和交易状态是否可比。 本质上,标准条款的确定应首先考虑双方的交易状态和合同能力是否显然是不可比较的,以及是否足够谈判合同过程。具体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在缔结民事和商业案件的机构合同的过程中,很难相信律师事务所在签署合同时与委托人相比具有强大的立场,而尚未协商该机构合同中最核心内容的收费条款。因此,法院决定在上述案例2中的风险机构协议是相当令人愉快的。

▌3。风险代理和收费违规行为

case 3】

海南省XX City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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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同意的机构费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个问题。在接受天XX的委托后,Sanya City XX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命令Chen XX向薪水支付Tian XX 680,000元和 XX XX HotelCo. Ltd.,承担联合的责任,并获得多个责任。该索赔的内容是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海南省律师服务费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如果要求民事案件要求支付劳动薪酬,则受托人将无法以风险代理的形式收取代理费用。因此,Sanya City XX律师事务所和Tian XX商定的130,000人民币的代理商费将对双方没有法律影响。

case 4】

XX   XX中级人民法院(2013)XMin X Chu No. 2 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和()XX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XX律师事务所和XX学校签署的“认证协议”是否有效。 XX学校辩称,双方签署的“授权机构协议”违反了有关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服务费用法规”的第12条,禁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实施风险机构费用,因此应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申请的几个问题的解释(i)的第4条规定,在实施合同法,人民法院应确认合同是无效的,并应根据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行政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不得由国家法规及其行政委员会制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管理管理法规”只是一项部门行政规则,而不是国务院议会制定的行政规则。 XX学校没有法律依据来根据此辩护合同无效,因此该法院没有采用辩护的原因。

【评论】

第11、12和13条的“有关律师服务费的法规”的第11、12和第13条(以下是“被称为“律师管理的法规”) 严格限制了范围,类型,方法和风险机构的范围,类型,方法和范围,即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例(以及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例)(并排除婚姻,婚姻,婚姻,并将其用于婚姻,并将其用于婚姻,并将其用于婚姻,并将其命名。在进入“风险代理”条款之前,应通知政府指导价格,最高费用不得高于收费合同中商定金额的30%。如果律师事务所和各方订立的风险机构条款违反了律师费措施的上述规定,这是否无效?许多地方法院只是在其判决中引用律师费措施或当地律师费的相关规定,并指出风险机构条款违反了此类规定,他们将直接确定此类条款是无效的或没有法律效力(例如案件3),这在推理方面尚未完成。为了确定合同无效,必须引用特定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案件中,它主要是指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水平,律师费措施属于部门法规的水平,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因此,以正式的方式,不能直接引用《合同法》第52条,以确定它是无效的,因为律师事务所签署的风险机构条款和当事方违反了律师费措施。这也是案例4确定相应合同有效的主要思想。但是,这种裁判的想法是否足够和适当,将通过案件进一步分析以下内容。

▌4。风险代理和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5】

上海X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上海XX(部)No.6xx上海XX XX律师事务所和Lou X和其他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重点,该法院认为,上诉人签署的机构合同第6条的律师费用账单条款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律师服务费用管理措施”和其他相关规定,“账单基础”是“账单基础”。基于此,该法院根据法律核实了上述相关条款,并得出以下结论:1。“上海律师服务费管理措施”规定,律师服务费应受到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指导的价格和市场指导的价格,但对于民事,行政和其他诉讼案件,对民事指导和其他诉讼案件应对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该机构合同的内容,“党A是由于继承争议造成的”和“党B接受方A的委托,并任命Wang X律师为律师A和Wuxx。B政党B之间的争议的第一个代理。应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指南的价格指的是政府价格有效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法律的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范围规定的价格,应根据价格机构和范围规定,并应指导价格和价格来制定价格。第39条规定,如果运营商未能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则应命令他纠正违规行为,没收非法收入,并可能罚款不少于五倍的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收入,他可能会被罚款;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被命令中止业务并纠正。从中可以看出,政府指南价格是政府根据其权力和市场地位给出的强制性定价方法和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发行的“有关律师服务费的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为继承案件执行风险机构费用。从此可以看出,作为一家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在他制定的委托合同中采用了风险代理法对遗产纠纷的遗产纠纷,这显然违反了政府指导价格的计费方法,并具有强制性效果。因此,计费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评论】

以下分析是对案件5的裁判思想的更详细的审查。《价格法》第12条规定:“进行价格活动的运营商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并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同时,《价格法》第39条规定:“如果运营商未能执行政府的指导价格,政府的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则应命令他纠正违规行为,没收违规收入,将非法收入予以纠正,并且如果有少于五倍的罚款,他可能会严重罚款;纠正。”从价格法第39号开始,他应被命令暂停业务并纠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II)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直接违反了价格法的第12条,可以确定基于“合同法”第52条第52条第52条。价格法第12条有效性的规定可以确定,风险代理条款无效。 价格法本身并未列出所有行业和地区的政府指导价格。 《价格法》第20条规定:“州议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价格当局应根据定价当局和中央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申请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开发与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发行的律师费衡量标准的上级法律起源是价格法第20条。第11、12和13条律师费措施是政府有关风险机构费用的指导法规。因此,通过第20、18、12和39条的价格法,可以将政府指导价格的规定理解为整体。当风险机构条款违反律师费措施的第1、12和13条时,即违反了价格法第12条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可以确定该条款无效。

▌5。风险代理和调解排除

cas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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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个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上海第450号,上海宗教律师事务所和中国船舶和海洋工程设计学院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

2004年2月18日,两党(指宗教律师事务所和中国船舶和海洋工程设计研究所)签署了另一项“协议”,同意根据原始机构关系实施风险机构……如果被告人接受机构的调解和终止,他必须与原告进行赔偿,否则将与律师的经济赔偿,否则将赔偿律师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接受调解和和解是诉讼中各方所享有的权利,调解和解决方案是当事方为减少判断风险,减轻与另一方的冲突或基于其他利益的纪律处分,例如保留继续与另一方交易的机会。调解与和解有助于迅速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当事方的诉讼成本,有利于节省法院的司法费用,并且更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一致。必须在诉讼机构中同意调解和解决方案的规定,否则应赔偿损失对诉讼当事方的调解和和解的限制,这违反了公共秩序,良好的习俗和社会利益。根据第5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款,相关合同条款应无效。

【评论】

风险机构条款经常规定,诉讼代理人将根据最终胜利或以一定比例的诉讼击败诉讼,但一旦当事方与另一方进行调解,诉讼代理人将根据风险机构条款失去账单前提。在案例6中,双方在协议中清楚地表明,没有授权,各方不得接受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实质性争议是一个问题,即是否不允许此类当事方的合同条款未经授权接受调解或解决。在案例6中,初审法院确定,根据本协议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基于第52条,《合同法》第4款无效,讨论非常强大。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此类协议无效,我们也可以从合同法第5条第52条开始。建立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处理。因此,《合同法》第399条清楚地规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授权的事项。如果有必要更改委托人的指示,则委托人应在委托人的同意下批准。如果上述案件6中的纠纷协议被认为有效,则意味着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扭曲为“如果本金需要更改指示,则受托人应同意受托人”,这显然违反了机构合同合同法的规范目的。因此,应考虑到合同法的第399条是保护委托人的强制性规范,并且当事方不得同意排除该申请,因此可以引用合同法第52条第52条,并以辩方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为由认为是无效的。 如果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事务上结束的委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样本,则上述意见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家的“合同法”不会将代理商合同的主题限制在自然人身上,并且在纯商业互动中广泛建立了各种非典型机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合同法”的第399条归类为基于典型样本的有效性规定,将在本文和类似的ArtsInd   and Ind 中造成典型规定,并造成类似的合同,并构成类似的合同,并在此范围内构成典型的规定。合同法作为任意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因此,当确定该协议无效并选择《合同法》第52条,第4款和第5款之间的法律依据时,使用第四项应该更合适。

▌6。关于风险代理条款的协议尚不清楚

【案例7】

上海X号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上海XX(商务)最终号1XXX公司A上海分支机构和B公司B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现在,公司A的上海分支机构提出上诉,因为他和D公司之间的案件因和解而结束,因此实际上没有建立为第1协议中规定的公司向公司支付费用的条件。在这方面,本法院注意到,在第1协议中,同意向上海分支机构支付代理机构费用的金额和方法:“如果法院拒绝公司的再审申请,或者支持公司A上海分支机构的诉讼,则在 中,公司A的案件将为代理机构的案件支付案件的10%。上海分支机构,A上海分支机构将不支付任何费用。”上述案件最终在达成公司D的和解协议后最终被D公司撤回。该法院没有发现有些情况违反了A A公司上海分支机构的真实意愿,在和解协议达成期间,该协议协议的结果预计是由A公司的上海分支机构的。尽管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即结算解决方案是A公司的上海分支支付代理费的一种情况之一,加上A A公司A的上海分支机构自愿达成了与D公司D公司的和解协议,并接受了D公司D的偿还,但可以认为“法院支持AAthethe   the   the   the   the   the   the   。”基于上述情况,该法院认为,已经实现了A上海分支机构支付代理费用的条件。

【评论】

案件7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如果风险机构条款未明确说明“调查申请的和解与撤回”,是否可以收费以及如何收费。调解和解决方案不会因诉讼实践中的判决或裁决而封闭。如上所述,法院一般认为,排除本金中接受调解和解决方案的权利的协议通常被法院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就如何在风险机构条款中进行调解,诉讼之外和解决方案等调解,解决方案等方面指控,以防止纠纷。同样,如果在“风险机构”条款中存在诸如“赢得案件”之类的陈述,则两方在咨询后也应明确定义。

此外,当一家银行和律师事务所在收债案件中涉足风险代理条款时,它还应该考虑指定的执行,升级的执行,容易引起纠纷,案件处理期限太长,超过了该机构期间在签订的机构期间,以及银行随后的不良资产包装的转让。同样,在工程案件中,当当事方和律师事务所纳入风险代理条款时,他们还应考虑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中)计算为风险比率的基本金额是否不包括付款或无可争议的资金。

资料来源:“审判监督和指导”是从“山东高等法院()”作者/蒂安·兰林(Tian )(最高法院法官)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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