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818 发表于 2025-4-27 21:06:22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判决撤销物管会相关决议,双方均未上诉

【最终判断结果】

江苏省韦奇市的霍桑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号(2019年)5929,于2020年7月24日进行:撤销对“业主会议程序的规则”的决议,在4月2日,宣布的“所有者会议规则”和“管理法规”的“宣布宣布”均未在4月2日宣布宣布,该委员会在2010年4月2日宣布了党的诉讼。判断已采取法律效力。

【基本案例】

原告朱,黄和江提出了诉讼请求:根据法律,在财产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公告”中,第一张所有者会议的前两项提案通过的票数是根据法律撤销的。事实和原因:这三个都是社区的所有者。 2018年12月24日,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出了通知,以召集第一所有者会议; 2019年4月2日,财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公告,该委员会表示,第一所有者会议通过了四项提案,包括所有者会议的程序和管理条例规则;在三个原告得知财产管理委员会错误地做出了提案的投票和投票结果之后,前两个提案不符合双半级的要求,而过去三个项目的真实投票和同意的领域也没有达到双重要求的要求;财产管理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批所有者会议,但没有成立一个准备小组,而代表行业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不遵守法律,也没有为所有所有者提供侵犯所有者权利和利益的投票。

;现在起诉法院,希望应按要求判决。

被告的财产管理委员会认为,第一所有者会议的召集并未违反法律,并且程序是合法的。公告中投票票的详细信息是财产公司以前提供的数据;重新陈述后,第一和第二提案都符合双半比率的要求。后两个项目不符合该比例,但是两个项目实际上并未开始施工,也没有实施。如果建筑联盟将来根据法律单独投票;法院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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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后,法院认为,朱和其他人是参与社区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所有者。 2017年5月27日和2018年8月15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准备小组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第二阶段发表了一份公告,指出,由于所有者的申请人的申请人委员会少量的申请人以及所有人的委员会委员会的申请委员会,因此无法继续进行选举程序,并不能继续进行委员会的委员会委员会,因此,委员会的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会数量少。在这里结束。 2018年11月13日,在案件中涉及的社区成立了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于2019年4月8日向Wuxi City 区的住房和城乡开发局提交。

2018年12月24日,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宣布将举行首次所有者会议。会议的内容审查并投票通过“所有者会议的程序规则”,“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事项。不能参加的所有者应提前写“所有者的授权书”。校长在参加会议时必须介绍律师的权力。业主会议由某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和一些热情的所有者通过挨家挨户的访问进行了投票,并在社区公共区域中设立了投票点。相应的票数是“为案件涉及的社区中的第一所有所有者会议的投票票”,投票内容是“所有者会议的程序规则”,“管理法规”和“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事项。注意:1。上述投票事项已在社区中宣布... 5。如果所有者委托其他不是家庭成员投票的人,则应颁发书面授权书,房地产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书; 6。选票应由所有者本人签署或由受托人签署。 2019年4月2日,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公告,指出,通过征求书面意见,第一所有者会议投票通过了“所有者会议的程序规则(草案)(草案)”和“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事项。 “业主会议的程序规则(草案)”指出了有关组织,准备工作,投票工作以及第一所有者会议的其他事项的事项,并阐明了投票规则。

在审判期间,财产管理委员会为第一所有者会议提供了1,458票。在库存和随机选择一定比例的选票之后,有效的选票数量不到双方确认的票数的50%,以及财产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中通过的相应票数。

[裁判理由]

如果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如果一个不符合建立所有者会议的条件,或符合建立的条件,或者不符合建立但不建立所有者会议的条件,则无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县(城市(City)的街道办公室(城市)的指导后建立该财产的指导,该财产所在的地方可能会构成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财产管理委员会,以作为业主的业务委员会和所有业主的会议和业主的委员会。如果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侵权所有者可能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它。该法律权利应被理解为两个部分:所有者在程序上享有的法律权利以及实体所享有的法律权利。鉴于安全监控数字网络转换项目的事实,门访问控制和车辆智能管理转换项目尚未实际构建,因此某个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指出,如果建筑工会需要投票并再次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投票,则三个原告也指出,这两个项目将不再需要这两个项目,因此法院对此不需要注意这两个项目。

参与该案的社区成立了一个财产管理委员会,以代表行业委员会和业主会议的职责。在首次所有者会议之前,应为所有者委员会成员选择候选人的方法,确定所有者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名单,以及选举所有者委员会成员的准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提出的“第一所有者会议”的投票内容仅涉及程序,管理法规和所有者会议的其他特定施工事项的规则,并且不涉及所有者委员会成立的内容。某个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公告,并自行通知了第一批所有者会议。该公告没有为第一所有者会议指定投票规则,投票规则和其他内容与法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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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召集财产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第一所有所有者会议的通知以及所使用的投票选票中所述的事项,如果所有者委托其他不是家庭成员进行投票的人,则他或她将签发书面授权授权书,房地产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书。投票应由所有者本人签署或由受托人签署。因此,所有者在投票根上签署的票数不应包括在有效同意票数中。在没有书面委托程序的情况下,财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签署的票数不应包括在有效同意的票数中。既不是所有者,所有者也不是特定房屋信息的票数,不应包含在有效同意的投票次数中。第一所有者会议并未确定所有者的投票权数量。根据双方确认的所有者总数以及某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中通过的相应票数的计算方法,有效票数不到家庭总数的50%。

基于此,某个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举行了其第一批所有者会议。在开会过程中有非法程序和票数的确定,投票人数不超过相应的比例。这三个原告现在要求撤销诉讼请求,以对“所有者会议程序规则”的决议进行投票和“管理规定”,并根据法律对其进行支持。

【裁判的本质】

如果财产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了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所有者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它。在审查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犯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程序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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