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玩耍致同学门牙脱落,法院判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原告付某、被告周某均为某小学学生。 2006年10月9日上午,课间,周某在学校走廊里与同学玩耍追赶,与付某相撞,导致付某两颗上门牙脱落。经鉴定,付某缺失的牙齿为恒牙,永久缺失并造成轻伤。随后,法院判决周某父母赔偿原告损失70%,学校赔偿原告损失30%。共同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共计8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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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亮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已经有一定的能力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当周某与同学在学校走廊里嬉戏追逐时,他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及周围同学的人身安全。但他仍然进行了打打追击的行为,进而打伤了付某。因此,周某某造成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未成年,其监护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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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发现学生行为危险而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的。管理和管理。对学生进行警告、制止,造成学生受伤的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案中,周某课间休息时在学校走廊与同学发生争执。学校应该及时发现并制止。但学校显然没有及时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任由危险行为存在,最终导致付某受伤。过错。因此,学校也需要对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叶志勤、通讯员詹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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