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度省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工作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疾控局、省级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础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59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估考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范条件(试行)》(鲁卫人才3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二、适用范围
(一)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查受理范围包括:各地级市(济南、青岛除外)卫生技术人员报考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含报考换发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的评定、发证工作);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报考高级、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请人须由有人事关系单位推荐。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审核、公示后由现工作单位推荐,材料须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三)报考医师、护理专业者,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范围应与报考专业相一致。报考者应从《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报考专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报考。不分三级专业者,报考“内科学”、“外科”等二级专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安排调整,自2024年起,下列专业可与执业范围相一致。除了选择原有专业报考外,还可以选择相应的对应专业:职业病(A11C)申请内科(A11),结核病(A11A)申请传染病(A118),职业卫生(A43)申请公共卫生(A41),计划生育(A14)申请妇产科(A13)或泌尿外科(A125)。
(四)报考人员各项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述、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历、手术录像、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报告等正式公布或形成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量等要求。申报医学专业高级职称的工作量要求见附件2。
(二)申请续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人员,须已取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在基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以上,所报考专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期间及取得职称后的业绩可作为申请材料。
(三)申请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的,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前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协办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鲁卫人财字4号)执行。申请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的,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前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协办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鲁卫人发5号)执行,按照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因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请假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证,每年累计任职天数超过3个月或者连续两年超过5个月的,可视为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协办单位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在岗工作量2倍计算,并可在本次聘期内累计使用。
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及专项政策目录见附件3。
四、申请程序
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证书的延续、评定和认证,按照个人报名申请、单位推荐、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申报。报名申报流程详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附件4)。申报人对本人申报内容负责,承诺所提供申报内容及材料真实、准确。涉及国家机密的申报材料必须线下填写,不得上传。
(二)单位推荐。单位应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报考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配比限制人员)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填写《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表》。单位提出建议,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在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单位推荐该人选报考职称,并填写“六公示”督导卡。
(三)层层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单位)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层层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纸质材料与实物材料进行比对,对电子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不符合填报规范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未依法公示或不按规定程序提交的;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集中确认。省卫生技术职称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统一编号后,由申报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申报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和具体要求,让申报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含“双自”改革单位)要根据《标准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申报人推荐办法,申报条件不得低于《标准条件》。在推荐过程中,要突出临床导向,注重医德医风、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科研诚信等,鼓励和引导卫生健康专业人员扎根疾病防治第一线。要实行代表成果制度,注重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以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海外留学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推荐申报的必要条件,不得以论文数量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评比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二)落实审查责任。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专利、科研奖励等研究成果,须对原始实验记录、研究数据、投稿记录、图书出版合同、专利申请及成果转化等相关成果获取过程材料进行核实。单位专家委员会应采取学术答辩、成果论证等形式,对申报研究成果进行全面核实,覆盖率达100%。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所属单位申报人研究成果核实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申报人研究成果进行抽查核实(不低于20%),并按申报程序报送受检人员名单。申报部门(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
(三)加强公示公开。用人单位推荐职称工作计划、个人工作量等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程公开,采取现场公示、内网公示等多种形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拟推荐申报人选、个人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保密要求、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手续。正在受科研失信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已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换、补充、修改,由申报部门(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报送。
(四)严格管理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各环节实行“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实的,由申请人承担一切后果。经举报、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属违法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吊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把职称申报推荐作为防范腐败风险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举报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要求。如发现申报部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因审核不严等原因存在较多问题的,将以告知的方式指出问题,并退回重新审核、提交。
(五)规范数据信息填报。各申报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聘人员相关数据填报注意事项》(附件5)的要求,准确填报、审核《应聘人员自然信息表》等相关信息,实现病历数据来源统一,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院HIS系统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出院患者疾病范围及数量、手术难度及例数等,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六、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用。职称申报、评审费用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费用638号)执行。
(二)申报时间。服务平台申报信息于9月2日14时至10月13日24时报送评委会。报送部门(单位)书面申报材料于10月21日至11月15日报送省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报送地点:山东省卫生科技与人才发展中心102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延东新路11号南楼)。
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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