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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起诉中国邮政两公司:EMS 快件多次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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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21: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原告张新西安,依法起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邮政局(被告二)。我是一名北京律师。向所有关心我的网友和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你们的支持让我更加坚强!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背景。今年2月份,我从朝阳发了三件EMS到通州,全部延误了6天。其间,我多次打电话给邮政官方客服和快递员催促,但这一次我忍了。不久前,今年4月,吸取教训后,为了避免延误,我特地派人把货物送到邮局,距离送货单位步行只有20分钟。当我再次发现延误时,我专门打电话催促,但还是延误了。四天,“次日达”变成“四日达”,违反了被告的公开承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邮件投递详情网页截图、国内快递时效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支持。可见,邮政公司的“快递速度”和服务质量根本就是不合理,并非偶然!我发给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这两封邮件非常重要。我正在依法协助当事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为即将到来的违法诉讼争取时间!或许相关接收单位如果尽快收到合法材料,就会对法律产生警惕,进而放弃非法手段。因此,邮政公司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给法治带来了耻辱。如果邮政公司不依法“对待”,简直就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耻辱。

本案立案、一审开庭以来,媒体报道显示,舆论基础非常好。在各大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的评论区,支持率约占99%。也有不少网友反映了邮政延误的不愉快经历。甚至有一些邮政员工或者前员工在评论区抱怨,还有一些网友私信我甚至打电话给我反映一些问题。如果邮政延误的邮件装在篮子里,一万个篮子都不够。如果算上那些被扔掉的普通字母,就得用火车革了。需要强调的是,普通邮件不同于普通包裹,承载着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和通讯保密权。公民的通信权不仅受到民法、行政法的保护,而且还受到特别处罚的保护。对于严重侵犯通信权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我正在考虑是否依法征集受害者,依法对邮政部门发起集体诉讼。同时,我将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检举控告,以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倒逼邮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央视新闻曾报道国内邮政邮件丢失率达33%,且不予赔偿。我已经公开说过,这是犯罪行为,涉嫌多重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大批邮政工作人员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擅自拆开、隐匿、毁坏邮件、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邮政企业也涉嫌单位犯罪。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邮政服务过于关注集邮市场。每年都会发行很多可以购买炒作的邮票。

至于有网友质疑的“为什么不使用顺丰速运而不是邮政”的问题,众所周知,国家官方文件必须由邮政公司收发。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不过,虽然律师寄出的法律文件不属于国家正式文件的范畴,但鉴于邮政公司在行业中的特殊地位,特别是邮戳作为法院认可的证据,邮政公司几乎成为律师的首选。

至于一些网友提出的“律师太懒了”“距离这么近为什么不亲自送达”等疑问,则是因为需要固定证据。如果您亲自寄出,对方有时不会给您收据,甚至拒绝收货。相反,如果采用邮寄的方式,即使对方拒绝接收,也可以修复对方拒绝的行为。

对于一些网友提出的“律师吵架”的问题,很难回答。如果是逐利的话,那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本案中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如果按照正常的律师费用计算,将远远大于本案中要求的退款和赔偿金额;如果案件确实解决了,那就合理合法了。我对结果持乐观态度。

其实上面的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我只是觉得我需要做点什么。我平时很忙,不会在意路边摊买的白菜变质了,但这次是邮政快递公司出了问题。如果这样的巨头企业一再出现问题,我们消费者对市场主体还有什么信心?作为国有顶级企业,邮政公司定位于公共利益,服务国计民生,履行国家职能。应该成为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的典范。此案已经超越了自身利益的得失,应该被赋予更大的社会价值。我决心以此捍卫消费者的尊严,维护法治的尊严,以个案推动进步,促进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想说一句,作为一名参与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局部和整体和谐、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拓展和拓展。提升律师职业的公共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近年来非常重视新闻媒体的社会普法、警示、监督、引导甚至个案救助功能。经常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法律评价,参与社会热点、突发事件、典型案例、法律时事新闻等。这也是很多网络法律问答平台将其视为普及法律的工具并不断撰写的原因之一。

当然,除了个别网友提出的质疑之外,这一法律行动也引起了邮政部门的不满。但很明显,邮政部门不享有司法审查和舆论监督的豁免权。

本案起因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索赔请求为:

1、责令第二被告说明邮件延误的原因;

2、责令二被告退还快递费26元;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4、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请求向被告1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邮件延误,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公益事业本案的价值;

六、请求向国家邮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希望国家邮政局积极承担邮政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被告人,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因本人面临违法停水、断电等违法行为,2018年4月16日上午9点左右,本人在通州马驹桥邮局向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和马驹桥邮局发送EMS快件,北京。镇周易村党委书记徐某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件并支付了邮费。邮件投递细节显示,两封邮件均出现延误,严重违反了被告“今天发出,明天到达”、“1.5天内实现全部投递”等公开承诺。还违反了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中关于“同城快递服务时效不超过24小时”的邮政行业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获取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对服务质量、使用情况等问题的询问,应当如实、明确答复。因此,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解释邮件延误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马驹桥邮政局签订有邮寄服务合同。我局应当将邮件及时送达约定的目的地。然而,该局的交付被推迟了。根据双方合同(快递单背面“国内标准特快专递服务”)的约定,如邮件延误,免收邮费)以及被告“寄出”等承诺今天明天到,逾期未到则退回原款”和“1.5天内全部派送完毕”,局方免收此邮费。邮资。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快递费26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请求赔偿。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增加补偿金额为5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此外,消费者无法从EMS快递单上获取任何与“马驹桥邮局”相关的信息。涉案快递单上注明的客户电话为“11183”,所载网站为“”,标题为“EMS全球邮政速递”字样,仅向消费者展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外在特征。 ”,且马驹桥邮局工作人员的服装、交通工具均带有“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标识,且客服电话也两者相同,这表明两被告混有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媒要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甚至需要邀请媒体记者、有关政府单位人员、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有关社会组织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向社会直播庭审过程。我们也请求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邮件延误,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会本案的公益价值!并提请法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国家邮政局积极承担邮政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被告人,并按照规定对邮政行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法律。

据了解,我提起诉讼后,邮政公司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其员工,多名员工因此受到内部处理,并由员工亲自转嫁到我身上,造成我个人很大的情绪波动。疼痛。我也觉得邮政公司的做法很不妥当。第一次开庭时,我对前来旁听的邮政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邮政再次对你进行任意处罚,我愿意协助你维权,帮助你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并要求查处。邮政部门内部的处罚过于宽泛,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人也受到了处罚。

同时,立案后,邮政部门开始联系我,也开始联系媒体人员。第一次开庭后,有报道提到,邮政部门非常有诚意地想与我和解。结果邮政局的人看到了,不肯承认自己一大早就说过这句话,导致媒体把文章删了,重新写了一遍。法,其实媒体人采访都有录音,只是不想跟邮政扯上关系。坦白说,正是因为邮政部门的过激行为,我才不得不在另一次采访中透露了他们第一次和我和解的情况。

邮政为何不受舆论监督?当出现问题时想逃避责任?如果太过分了,我会一点一点地揭露,甚至揭露更多的细节。邮政部门曾六次派人私下找过我,你敢否认吗?除了邮政法务部外,还有综合部、业务部和分公司的领导,已经六次来我办公室了。他们只愿意私下解决。然而,本案涉及公益。如果我接受私人解决的条件,这对公众来说是一件好事。利益的背叛。本来我不想说这个的,说出来也不好。来找我的人已经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我可以说一件事。第一次来找我,就有四个人拿着聘书来聘请我做邮政社会监督工作。我当时就说,我不需要被你们公司聘用,自然而然地做你们的监督工作,合法地做你们的监督工作。而且,不只我一个人这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广大消费者都可以依法做好你的监督工作,对你进行监督。我可以接受和解,但必须是公开的,而不是私下的。我不能私下接受任何条件。仅仅想私下和解是不够的。这是生意上的事,还是公开做比较好。

我不想对邮政员工造成伤害,但目前对员工的伤害是在邮政企业内部造成的。我想等官司赢了之后,我会去回访一下相关人员,并向个人道歉。如果你输了这场战斗,就忘记它吧。

很多网友朋友问我这个官司能打赢吗?律师不能向委托人承诺案件的结果,但作为本案的委托人,我想我应该能够向自己做出承诺。我还是很有信心的。抛开法律专业分析,如果从数学角度来分析本案的核心事实,这有点像一道“加减法计算”问题,连“乘除运算”都不需要,甚至连学前班都不需要。孩子的数字认数问题:1.5天不等于4天!

对于延误的原因,邮政工作人员曾表示,虽然邮寄距离很近,但仍要转入收派。但我认为,转派是邮政内部工作方式的问题,无法与邮政公司自身对外生效的时限承诺相抗衡。它无法对抗法律规定,当然也无法对抗消费者最普遍的时空观。花了四天的时间才跑完1000多米的距离,这只能说明邮政的运作方式出了问题。

最后我想说,只要邮政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事件做出解释,而不是试图私下对付我,哪怕是用你自己的方式,你甚至可以先表扬自己,然后再表达你对未来如何改进的看法。如果服务质量低,我可以立即撤诉,因为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个案件的公益价值。但如果你继续把媒体监督视为天敌,没有新闻信心和承担责任的勇气,那我就考验一下你们公司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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