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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政策措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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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7: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应对COVID-19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市政府办公厅电[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4 日

吉林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缓解困难。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两手抓,特制定以下相关政策措施。

一、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消毒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对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网络平台企业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申请省专项资金,给予定期核酸检测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申请省专项资金,对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3.鼓励市产业引导基金根据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对COVID-19疫苗和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向投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按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计划研究我市项目申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创新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五、鼓励区内医疗卫生企业围绕疫情防控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动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应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保持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6、加强生产要素协调,全力保障涉疫物资重点企业稳定生产,协调解决企业人员返乡、产品外包、上游产品配套等困难和问题,提供医疗保障对相关企业进行健康支持,最大限度促进企业释放产能,达到满负荷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7、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环境消毒、人员管理等工作。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应检尽检”,采取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发放中药制剂,建立重点企业日常排班机制,及时掌握中药制剂生产情况。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状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加强对各类风险隐患的监测、排查和治理,努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降本减负力度

(四)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

九、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对其租赁房产进行统计调查,及时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签订减免协议。暂参照《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税的具体措施》《关于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吉财字[2022]234号)施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0.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租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数额的房屋租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法规。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租金减免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租金减免部分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时视同加回利润。企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实行大规模增值税退税政策。

13.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还增量增值税抵扣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现有小微企业留成税款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成税款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剩余存量用于信用。 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税款,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存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16. 2022 年 3 月和 4 月的法定报税截止日期将延长。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延长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仍难以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七)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18.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普惠性小微贷款额度,将信贷资源更多配置到复工复产重点领域和产业链上下游民营小微企业,优先支持重点行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困难重重。 ,确保普惠性小微贷款余额保持较快增长。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十九、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性小微贷款余额增幅1%给予的奖励资金,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申请优惠再贷款资金。中国人民银行。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20.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犹豫、抽贷、停贷、压贷,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首贷、稳步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21.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督促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支持,做到优先安排授信额度、优先审批贷款、优先拨付的贷款资金。 (责任单位: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22.指导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八)充分发挥财政救助机制作用。

2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授信规模,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定期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开展金融产品路演和推介活动,编制并推送信贷产品和服务手册,提升金融服务认知度和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

(九)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24.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合同及时履行偿付责任。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5.维持中小微企业低担保率和再担保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利率最高可降低30%。政府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26.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27.合理调整因感染COVID-19住院、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信用记录,及时更改逾期记录。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合理信用信息维权诉求,确保作出必要的纠正和调整,切实保护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准入机构工作流程的合规性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防范非法“信用修复”、“信用洗钱”等问题。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四、做好帮企稳就业工作

(十一)继续落实稳岗返还失业保险政策。

28.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2022年,对不裁员或裁员少的企业,继续退还失业保险金。其中,中小微企业退税比例将提高至60%以上。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十二)封闭管理区域内企业分阶段缓缴养老保险费。

29.对于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行封闭管理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可以在封闭管理期间缓缴养老保险费。并在延期期间予以豁免。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三)零售、餐饮、旅游企业分阶段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三十、全市零售、餐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四)落实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政策。

31.指导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组织职工开展岗前、转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各企业特点和需求,设置培训类型,特别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公共卫生辅助人员在线培训,为企业培训消毒人员、防疫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3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不再享受财政优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3.根据《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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