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 1.药品广告审查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除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材料外,广告主还应提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北京以外的制药企业必须提供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药品广告审核表》。原件,广告内容必须注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家药品批准文号、警示语、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必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文字描述完全一致。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 二、医疗机构广告审查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进行。和广告主除提供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广告许可证》批准文件。广告内容必须与广告内容完全一致。批准文件,并在广告中注明批准文号。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执行。除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广告主还须提供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许可证》原件。广告内容中必须标明批准文号和警示语。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③ 以医学研究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姓名、肖像作为证明;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农药广告审查必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30号》执行。除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广告主还须提供经农业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应当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和警示语等。罐装农药广告还必须标明“不得喷洒在人体或者食品上”的字样。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绝对性说法来表示安全; ② 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或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 ④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五、兽药广告审查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令第29号》的规定进行。除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广告主还须提供经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并在广告内容中注明广告批准文号。六、食品广告审查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食品广告分为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四类。 (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合特定人群、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商除提供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必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在广告内容中注明批准文件。编号和保健食品标签。
(二)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我国新开发、新发现、新引进,没有使用习惯或者仅在特定地区食用,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提供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新资源食品试制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文件”,包含在广告内容中。应注明批准文号。 (三)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组成和含量比例,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提供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批准文件。广告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四)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与药品相混淆、直接或者间接宣扬治疗作用的用语,或者通过宣扬某些成分的作用来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词语; ②明示或暗示可以用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图像代替母乳; ③ 以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姓名或者图像作为证明。七、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学术语。除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广告商还必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生发、染发、烫发、脱发、丰胸、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的化妆品。除一般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广告主还必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并在广告内容中注明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