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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行业
第30号
2004年9月28日,第八届信息行业部对“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法规”进行了审查和批准。现在宣布并将于2004年12月20日生效。
部长王徐大
2004年11月5日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网络的健康发展,确保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并标准化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系统和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该法规是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和国际网络网络名称管理指南制定的。
第2条:如果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和相关活动,则必须遵守这些措施。
第3条中的以下术语是:
(i)域名:这是一个层次字符标识符,标识并在上找到计算机,与计算机的协议(IP)地址相对应。
(ii)中文域名:指包含汉字的域名。
(iii)域名根服务器:指在域名系统中执行根节点函数的服务器。
(iv)域名根服务器操作组织:指负责域名root 操作,维护和管理的组织。
(v)顶级域名:指域名系统中的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vi)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顶级域名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的组织。
(7)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域名注册应用程序的机构,直接在国内顶级域数据库中直接完成域名注册,并直接或直接或间接完成外国顶级域名域名中的域名注册。
第4条信息行业部负责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用于管理域名的规则和政策;
(2)制定国家(或区域)顶级域名CN和中国域名系统;
(3)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包括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
(iv)管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该机构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
(5)监督和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vi)负责与域名相关的国际协调。
第5条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应采取任何措施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2章域名管理
信息行业部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我国家互联网的第6条域名系统。根据域名开发的实际情况,信息行业部可以调整域名系统并发行更新公告。
第7条中国域名是我国域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行业部鼓励和支持中国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和应用。
第8条: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建立域名Root 操作机构,应由信息行业部批准。
第9条:申请设置域名root 并设置域名Root 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具有环境条件和技术功能,以确保域名根服务器的安全可靠操作;
(iii)有声音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
(iv)满足开发的需求和域名系统的稳定操作;
(5)遵守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
第10条申请设置域名root服务器并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操作机构时,应将以下书面应用程序材料提交给信息行业部:
(1)申请人部门的基本情况;
(2)要运行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的状态;
(iii)网络技术计划;
(iv)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技术保证措施证明。
第11条建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由信息行业部批准。
第12条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机构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包括镜像服务器),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系统和我国家的域名系统;
(ii)有适合与域名注册有关的活动的资金和专业人士;
(iii)在域名和其他相关服务方面具有良好的性能和操作经验;
(iv)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声誉或能力;
(5)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的技术计划;
(vi)具有声音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7)遵守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
第13条如果您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机构,则应向信息行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1)与资金和人员有关的解释材料;
(2)有效管理该国顶级域名服务器的证明;
(iii)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iv)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计划;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vi)将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模板协议;
(7)法定代表签署的承诺信,以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政策和我国家的域名系统。
第14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它是根据法律建立的企业合法人或企业合法人员;
(ii)注册资本不得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域名注册服务系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内建立,并且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3)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声誉或能力;
(iv)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计划;
(5)有声音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
(vi)具有声音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构;
(7)遵守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
第15条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应将以下书面材料提交给信息行业部:
(1)合法人员资格证书;
(2)打算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的声明;
(iii)与相关域名注册机构或海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
(iv)用户服务协议模板;
(5)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计划;
(vi)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保证措施的证明;
(7)证明申请人信誉的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签署的承诺信以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
第16条如果申请材料完成并符合法定表格,则信息行业部应向申请人发出接受通知;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表格,则申请人应在现场或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不接受申请材料,则应向申请人发出接受通知,并应解释原因。
第17条信息行业部应在发出申请通知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决定批准或拒绝批准。如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则信息行业部负责人的批准可能会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可以将延长期间的原因通知申请人。
如果获得批准,则应发出批准意见;如果未获得批准,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应解释原因。
第18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有意识地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确保域名系统的安全可靠操作,并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域名服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在没有适当原因的情况下中断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19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有意识地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并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欺诈,胁迫和其他不当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20条更改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或更改或终止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更改或终止后30天内将其提交信息行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21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紧急设备,制定有效的网络通信保证紧急计划,并改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紧急系统。
由于国家安全和应对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遵守信息行业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并遵守和实施信息行业部的管理要求。
第22条,信息行业部应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监督和检查期间发现正确的非法行为。
第三章域名注册
第23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根据这些措施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规则,并将其提交给信息行业部提交和实施。
第24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首次申请,第一次注册”的原则。
第25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域名注册机构可以为某些保留单词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将其提交给信息行业部提交。
除前一段中规定外,域名注册机构和注册服务当局不得伪装保留或保留域名。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过程中,域名注册表和注册表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第26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发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间限制和费用,为域名注册信息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确保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行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的同意,除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27条由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包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建立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权力以及破坏民族团结;
(iii)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并促进邪教和封建迷信;
(6)传播谣言,破坏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稳定;
(7)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谋杀,恐怖或煽动犯罪;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9)包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28条:域名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人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人。
第29条域名持有人应遵守有关互联网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
由于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责任应由域名持有人承担。
第30条:注册域名时应按时支付域名操作费。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应制定特定的域名操作费用收费方法,并向信息行业部报告提交。
第31条如果更改了域名注册信息,则域名持有人应在更改后30天内适用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更改注册信息。
第32条域名持有人可以选择并更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果域名持有人更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则原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传输域名持有人的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人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更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33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设立用户投诉接受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迅速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意见;如果很难及时处理它,则必须向用户解释原因和相关处理时间限制。
如果对域名注册机构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机构的服务不满意,则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信息行业提出投诉。
第34条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发生注册域名时,原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取消域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人:
(1)域名持有人或其代理商适用于取消域名;
(2)域名持有人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3)域名持有人无法按照法规支付相应的费用;
(4)应取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判决;
(5)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这些措施的规定。
第35条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与国家主管当局合作进行网站检查,并在必要时暂停或停止相关域名解决方案。
第4章域名争议
第36条域名注册表可以指定一个中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来解决域名争议。
第37条如果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登记或使用过的域名,并符合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中规定的条件,则域名持有人应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38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仅涉及有争议的域名持有人的信息。
如果域名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那么域名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应遵守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39条的域名纠纷不允许在处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方案的过程中转移有争议的域名,除非域名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或纠纷解决方案机构的裁决。
第5章惩罚
第40条如果未经管理许可设置了域名根服务器或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操作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请任意建立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按照量子的行为,以衡量人民的行为,以下规定,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第81条有关应警告或征收不少于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具体取决于情况的严重性。
第41条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超出批准项目的范围,则信息行业部应命令其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问题;如果它在时间限制内未能纠正问题,则信息行业部应采取措施阻止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许可法第81条提供超出范围的服务,并应根据情况严重性来警告或罚款30,000元。
第42条:任何违反第5、18、19、20、25、26、26、32和35条的规定,应由信息行业部命令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情况,并应根据情况严重性的严重性来警告或罚款30,000元。
第43条如果违反了这些措施第27条的规定并构成犯罪,则应按照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相关的国家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加罚款。
第6章附件
第44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实施这些措施之前已经执行了域名注册服务,这些措施应在实施这些措施之日起60天内完成注册程序。
第45条:该措施应于2004年12月20日生效。“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法规”(信息行业部第24号命令第24号)也将于2002年8月1日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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