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租赁合同无效案例解析:被告擅自出租农用地建库房需赔偿七成损失
问被告将农业土地租给被告,用于未经授权建造钢结构仓库。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已经到期了,并且以他不会续签为由占用房屋的法律依据吗?
回答
被告没有该法案的法律依据。租赁合同是农业土地,不得出租房屋。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应按照无效的故障负债承担损失的数量。即使他知道这片土地是农业用地并被出租了,但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告将根据房屋的费用来补偿70%的损失。
案例描述
案例类型:合同
处理方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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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律师Yu (原告的代理商)
【案件摘要】
原告上海工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就土地租赁和其他事项遇到了争议。上海工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上海 New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工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原告声称,被告将在江克萨斯山路南侧的黄普河上的土地上注册(土地自然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是小型托儿所基地),以县公路管理办公室(newdy Is in New Is in New Is in Newandandand Aprin andandandand Aprin and Aprin and Aprin andand andand Aprin and Aprin and in.222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是小型托儿所),并与原告签署了“合作建设和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被告应与上述土地租赁和使用权一起参加合作。原告负责在地面上建造钢结构仓库和混凝土地点,并按时向被告支付租金。合作期是五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租赁到期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辅助设施应由原告拆除或属于被告,被告应折扣原告。租约到期后。被告很坚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钢结构仓库,混凝土遗址,门卫室和栅栏都是由原告投资和建造的,并派人强行将原告的人员驱散在该地点,强行占领并使用仓库现场,严重破坏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后来证实了这片土地的真正用户是县公路管理办公室(现在是上海 New 高速公路管理办公室,即第三方),土地的目的是一个小型托儿所基地,即农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土地用户转移或租金并分配土地使用权,他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法律文件,例如建筑物和地面上的建筑物和附件,并向市政府和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土地使用者和承包商不得使用农业土地来改变建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签署了违反此规定的合同。决定要求:1。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作建设和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合同:2。被告被命令补偿原告为钢结构仓库,混凝土遗址,混凝土遗址,的房间,元素和装饰所花费的实际支出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根据法律遵守法律。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命令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上海物流公司认为:1。原告不是土地租赁关系,而是合作的合资关系,即被告以 办公室的名义从托儿所租赁了它,作为合作的主题,原告负责建筑钢结构的仓库和设施。原告每年以一定的金额向被告支付合作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是联合合同纠纷,而不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被告恢复了原告在合作合同到期时建立的仓库和辅助设施(“合作建筑使用合同”的条款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作建筑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合同”的合同来处理。到期后,原告将在租赁到期的15天内拆除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租赁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一封律师信,以询问原告续签租约的意图。原告没有回答,并认为原告无意续签租约,原告没有按照合同中同意的规定时间限制拆除建筑物; 3。原告声称合同无效,被告完全补偿原告根据事实造成的损失。当原告签署合作协议时,被告清楚地告知原告,土地的性质和原告尚未申请建筑批准程序,他负责相当大的错误。 4。原告要求的赔偿金并非基于事实。建议法院主持司法成本审计。根据司法审计结构,折扣是根据使用年份计算的。
【处理结果】
新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建设与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被命令赔偿原告100%元的损失; 3。诉讼费和司法评估费应由原告和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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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有几个主要有争议的要点:
1。双方对“合作建设与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有异议。原告认为,尽管所涉及的协议名称是一项合作建筑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是,被告将其租赁给原告租赁的土地进行租赁,以进行设施建设,而原告则按时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合作协议的名称实际上是一项租赁协议,并且在土地租金中还记录了在每个时期发票的发票的费用;被告认为,两方处于合作合资关系中,被告参与原告的合作对象,原告负责运营土地收入,并根据某些标准每年与被告分配收入。该协议清楚地规定,发票费是作为土地租金的,以促进原告的财务会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签署的“合作建筑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称为合作建设协议,但实际上是土地租赁协议。被告关于合作合资企业的说法与事实不一致。合资关系是分享风险并分享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告是否拥有,都必须根据某些标准支付被告的租金,这显然不符合合作合资企业的特征。被告明确指出,每个时期的发票是土地租金。因此,双方处于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中。
2。双方都反对合同清算条款的有效性。原告认为,尽管补充协议明确就合同终止后的随后的清算事项达成了一项明确的协议,也就是说,在租赁到期后,原告申请续签,如果没有提出申请,则原告必须在15天内无条件拆除仓库及其辅助设施,否则将在15天内属于诉讼。该协议是一项无效的协议,被告故意将其发送给原告的法律代表的家庭注册地点,而不是发发送意向书以续签租约时,而不是原告的住所,这使原告无法及时知道。被告认为,他已根据协议的协议程序向原告签署了续签通知。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时期内续签合同或拆除设施。根据本文的合同清算条款,该设施应属于被告。法院裁定,原告和被告终止合同后的清算条款是无效的,“合作建筑使用合同”和“补充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被告未经授权的租赁未经授权而无需土地使用权的允许是无效的协议。合同法中规定的终止清算条款的前提并未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无效。所有与诉讼相关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协议,而双方同意时的清算条款也是无效的条款。
3。双方都反对原告在合同中是否有过错。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合同的无效性负责。被告故意掩盖了作为农业土地租赁土地的性质,而租赁土地是未经授权的租赁土地的事实,签署了与原告的合作协议,导致原告花费大量资金投资于建筑,造成被告承担损失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被告在报纸上公开竞标土地为合作建筑党,并清楚地将土地披露为小型托儿所。原告根据竞标公告与被告签署合作协议,并应知道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和土地的性质。此外,当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时,被告明确通知了土地的相关信息。原告自愿在这片土地上投资,以承受商业风险。合同无效,原告有过错。法院裁定,当原告与被告就相关土地有关的相关合作事项合作时,必须审查被告是否有权将土地和土地的注册信息出租。原告未能审查土地的相关信息,即投资和建筑,未执行建筑批准程序,造成损失,他有某些缺点。被告声称他已经履行了通知和没有提供绩效通知的证据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全面确定原告和被告的过程将原告损失无效合同的责任分配,被告承担了责任的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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