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工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就土地租赁和其他事项遇到了争议。上海工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上海 New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工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原告声称,被告将在江克萨斯山路南侧的黄普河上的土地上注册(土地自然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是小型托儿所基地),以县公路管理办公室( newdy Is in New Is in New Is in New and and and Aprin and and and and Aprin and Aprin and Aprin and and and and Aprin and Aprin and in.222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是小型托儿所),并与原告签署了“合作建设和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被告应与上述土地租赁和使用权一起参加合作。原告负责在地面上建造钢结构仓库和混凝土地点,并按时向被告支付租金。合作期是五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租赁到期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辅助设施应由原告拆除或属于被告,被告应折扣原告。租约到期后。被告很坚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钢结构仓库,混凝土遗址,门卫室和栅栏都是由原告投资和建造的,并派人强行将原告的人员驱散在该地点,强行占领并使用仓库现场,严重破坏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后来证实了这片土地的真正用户是县公路管理办公室(现在是上海 New 高速公路管理办公室,即第三方),土地的目的是一个小型托儿所基地,即农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土地用户转移或租金并分配土地使用权,他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法律文件,例如建筑物和地面上的建筑物和附件,并向市政府和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土地使用者和承包商不得使用农业土地来改变建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签署了违反此规定的合同。决定要求:1。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作建设和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合同:2。被告被命令补偿原告为钢结构仓库,混凝土遗址,混凝土遗址,的房间,元素和装饰所花费的实际支出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根据法律遵守法律。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命令承担所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