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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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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22: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精神(财税[2000]91号) )(以下简称《通知》),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通知》相关规定的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1.关于投资者设立两个及以上企业且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底后应纳税额的计算。

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均为个人独资企业,年底完税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全部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收入汇总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用于确定适用的税率并计算每年营业收入的应纳税额。然后,根据各企业营业收入占全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各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缴纳补偿费。已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企业营业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额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企业营业收入/Σ各企业营业收入

企业应纳税额=企业应交税额-企业预缴税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税目用于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的,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通知》所附规定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分别列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税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审计纳税方式转核定纳税方式后,是否允许继续弥补未弥补的年度经营亏损的问题。



实行审计纳税方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为批准的计税方法后,按照审计纳税方法确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中未弥补的部分,不再予以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创办或参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残疾人投资或者参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条件的,直辖市或者直辖市的,由其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范围和幅度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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