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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高科公告编号:Pro 2021-033
重要内容说明:
●受托理财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光大兴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新增购买理财金额2.7251亿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住固定收益及盈利增长3个月持有企业理财产品自动续费;南京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兴业银行“金雪球-有悦”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3M);渤海银行公司结构性存款;民生银行的贵住固定收益和利润增长单月持有期自动续费(公司)理财产品;光大银行阳光金鸡天里2号;光大信托盛源流宝一号积资信托计划;光大信托广信?广鹭?星辰吉星 1 号累积资本信托计划;中国建设银行的“乾元汇中”(每日申请、季度赎回)开放式净资产人民币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封闭期的理财产品最短期限为35天,最长期限为180天;部分理财产品没有固定期限。
●执行审议程序:中国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建议》。
1. 委托财务管理概述
1. 委托财务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合理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 良好的流动性和可控的风险,从而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2. 资金来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新购入的理财产品如下:
4. 公司对委托财富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委托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等)出售的证券及证券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国债及金融产品的反向回购,短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它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相关投资。
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公司将风险预防放在首位,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严格把控并审慎决策,对委托财务管理事项制定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实施程序,包括审慎评估收入类型, 理财产品投资种类和流动性,财务管理事项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程序,从决策层到执行层对委托财务管理实行审慎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时,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我们会与相关合作伙伴密切沟通,及时掌握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通过多渠道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严格把控资金安全。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相关决策和操作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理财审批流程和管理规定,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要求。
二、本次委托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
1.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住固定收益及盈利增长 3个月持有期 企业理财产品自动续费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7 月 6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0 月 5 日
(3) 理财本金:800万元
(4) 收率: 3.75%。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2) 产品名称:南京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7 月 7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3) 理财本金:2000万元
(4) 收率: 3.6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3)产品名称:兴业银行“金雪球-有悦”非保付浮动收益产品(3M)。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7 月 8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3)理财本金:605万元
(4) 收率: 3.5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4)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铸固定收益及盈利增长 3个月持有期 企业理财产品自动续费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7 月 20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3) 理财本金:900万元
(4) 收率: 3.8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5) 产品名称:渤海银行公司结构性存款
(1) 起息日: 2021 年 7 月 23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9 日
(3) 理财本金:1800万元
(4) 收率: 4.02%。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6)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住固定收益增盈 每月持有期自动续费(公司)理财产品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8 月 10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9 月 14 日
(3) 理财本金:7000万元
(4) 收率: 3.7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7)产品名称:光大银行阳光金鸡天里2号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8 月 20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1 月 20 日
(3) 理财本金:746万元
(4)收益率:净值产品,无固定收益率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8)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铸固定收益及盈利增长 3个月持有期 企业理财产品自动续费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8 月 31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1 月 30 日
(3) 理财本金:2400万元
(4) 收率: 3.75%。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9)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铸固定收益 增利 3个月持有期 企业理财产品自动续费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9 月 8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2 月 8 日
(3) 理财本金:5000万元
(4) 收率: 3.75%。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10)产品名称:光大信托圣元流宝1号积资信托计划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9 月 8 日
(2) 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可在 7 个交易日后的任何交易日赎回。
(3) 理财本金:3000万元
(4) 收率: 4.0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11) 产品名称:光大信托广信?广鹭?星辰吉星 1 号累积资金信托计划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9 月 8 日
(2) 产品有效期:2021 年 12 月 8 日
(3) 理财本金:2000万元
(4) 收率: 4.8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12)产品名称:建行“乾元汇中”(日神季赎)开放式净资产人民币理财产品
(1) 产品起息日:2021 年 8 月 9 日
(2) 产品到期日:产品无固定期限,可在任何赎回开放期内赎回
(3) 理财本金:1000万元
(4) 收率: 3.70%。
(5) 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否
2. 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
1)民生银行贵住固定收益及盈利增长 3个月持有期 企业理财产品自动续费 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间存单、依法发行的国内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核准或注册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资产;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金融期货、期权、掉期和远期合约、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资产。
2) 南京银行的单位结构性存款与 EUR/USD 的即期汇率挂钩。
3)兴业银行“金雪球-有悦”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3M)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银行间及交易所融资工具、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和其他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固定收益短期投资工具、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符合监管规定的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上述资产的收入/受益权、优先股、证券投资的结构性优先权、上市公司的受益权、量化对冲和优先权、基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及其组合。
4) 渤海银行的公司结构性存款投资于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质押回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资产;结构性证券投资计划优先股、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股票ETF、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定向增发等权益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金融资产。
5)民生银行贵住固定收益及盈利增盈 每月持有期自动续期(适用于企业) 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资产,依法发行的国内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核准或注册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资产;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金融期货、期权、掉期和远期合约、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资产。
6)光大银行阳光黄金季度天里二号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银行间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衍生品投资以对冲为目的,投资品种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解凭证等金融衍生品。
7)光大信托盛源流宝一号集资信托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交易所、同业债券等标准化资产。
8) 光大信托广信?广鹭?星辰吉星1号集聚资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合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包括二级资本债、资本补充债、混合资本债等)、永续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项目收益债、金融机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包括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基金、银行间存款证、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货币市场基金、全国金融机构投资者协会批准的银行存款(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美国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解工具;信托行业保护基金、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产品。
9)建设银行“乾圆汇中”(每日申请、季度赎回)开放式净资产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回购、直接回购、交易所协议回购等);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银行间存单、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满足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
3. 委托财务托管人的情况
1、受托理财受托人中,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09668)、光大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和财务指标按要求在相应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披露。
二、光大信托基本信息
1) 受托人名称:光大兴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冯翔
注册资本:84.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基金信托、动产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保荐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公司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融资、财务顾问等业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办理中介、咨询、资信调查等服务;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款、拆除、出借、租赁和投资的形式使用固有财产;为拥有固有资产的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设立特殊目的信托业务(特殊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设立委托海外财富管理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甘肃省银保监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
此交易独有:否
2)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注:上述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财务指标来源于工商信息以及上述受托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3、受托理财受托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财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及债务、人事等相关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及期间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没有大量的负债,同时购买了大量的理财产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 4. 万元,流动负债 8275.74 万元,公司无公司债券和长期借款。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及理财结余合计为 13.06 亿元,预计公司 2021 年委托理财单日结余最高为 13 亿元,比例为 100.46%,不会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在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公司适时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这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委托理财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大类,分别记入资产负债表「交易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账户下,所收到的理财收益计入损益表的「投资收益」账户。
5. 风险提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国债的反向回购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整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市场风险影响, 影响预期收益的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
6. 决策程序的实施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审阅议案,并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购买资金安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风险可控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这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审核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已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金额:10000元
China Hi-Tech Group Co., Ltd 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9月 8, 2021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高科公告编号:Pro 2021-035
China Hi-Tech Group Co., Ltd 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次级合伙企业仲裁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说明:
●案件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上海冠珍合伙企业当事人的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及金额:10,098,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盈亏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1年9月7日,中国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高新”)旗下合伙企业上海冠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冠振合伙企业”)荣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颁发的(2021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仲裁案基本情况
2020年2月,上海冠振合伙企业因与张友铭、王迈投资协议纠纷向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张友铭、王祥祥向上海冠振合伙企业支付赔偿金10,098,000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律师费和仲裁费用,该申请于2020年3月被贸仲委受理(详见公司公告第2020-013号)。
2. 本仲裁案的裁决
2021 年 9 月 7 日,上海冠振合伙律师事务所荣获由贸仲委颁发的(202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精字第一奖,具体如下:
(“申请人”是指上海冠振合伙企业,“被申请人”是指张友明和王麦)。
1. 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 10,098,000 元的现金补偿金;
2.被申请人应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支付补偿金之日止,向申请人共同支付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636,035.67元和按本金计算的利息10,098,000元;
3. 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本案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产生的律师费 70,000 元;
4. 本案仲裁费用为 129,694 元人民币,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付,并全额抵消本案的仲裁费用。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29,694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支付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上述付款的履行。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3. 本仲裁案对公司当前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本着审慎原则,上海冠真合伙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和2017年对涉及上述投资协议纠纷的高科技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了全额减值准备。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当前或未来利润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履行和执行。上海冠振合伙企业收到奖励金的,将增加当期收款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China Hi-Tech Group Co., Ltd 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9月 8, 2021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高科公告编号:Pro 2021-034
China Hi-Tech Group Co., Ltd 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说明:
●案件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当事人立场:公司、Hi-Tech 和 是被投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将承担本仲裁案中人民币34,022.40元的部分仲裁费用,这将相应地减少公司当期利润,此外,本仲裁案不会对公司当前或未来的利润产生影响。
2021年9月7日,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高科”)、其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教育”)及其下属合伙企业上海冠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冠振合伙企业”)获得(202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字第1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函”(202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总局》第1号仲裁委员会 () 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仲裁案基本情况
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等文件,贸仲委已受理张友明、王迈、常州吴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吴岳峰”)就与公司就投资协议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高新教育与上海冠珍合伙企业,包括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详见第2020-004号公告)。
2. 本仲裁案的裁决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高科教育、上海冠珍合伙律师事务所收到由贸仲委颁发的(202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字第一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1. 驳回申请人张友明、王麦、吴跃峰的仲裁请求;
2. 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113,408 元,由申请人张友明、王迈、吴跃峰承担 70%,即人民币 79,385.60 元;第二被申请人的 30%,即人民币 34,022.40 元,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付,并全额抵消本案的仲裁费用。因此,第二被申请人高科教育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34,022.4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支付的仲裁费用。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3. 本仲裁案对公司当前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将承担本仲裁案的部分仲裁费用人民币34,022.40元,这将使公司当期利润减少人民币34,022.40元,此外,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当前或未来的利润产生影响。如果案件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hina Hi-Tech Group Co., Ltd 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9月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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