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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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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5: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前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

2020 年 2 月 12 日

前山市应对COVID-19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出台以下政策和意见:根据前山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加快涉企资金兑现进度。加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往来账户结算兑付进度,确保涉企政策补贴资金及时到期、及时申请、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科经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体育局等)

2.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县级以上(含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派出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合同签订后签约并顺利投产后,市财政将按照追加收购价款进行征收。一次性补贴设备投资的20%,每家企业最高限额15万元;符合省级申请条件的,还支持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新增设备投资50%的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经局、财政局等)



3、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电、气、水成本。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电价;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水、天然气价格降低20%。 (其中:供水、供气企业承担10%,市财政补贴10%;天然气价格参照登记价格),期限为3个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期间(2020年2月、3月、4月)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科经局、财政局、市监察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4.鼓励和引导购买本地产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采购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财政局、资源交易中心等)

2.落实资金支持

5.优先支持防疫领域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与防疫相关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生物制药、医用口罩等),提供充足的信贷资源,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信贷支持力度。如紧急贷款和特别贷款。 。落实好中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在1.6%以下。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金融机构等)

六、保障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灾害影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提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服务业。对于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三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因疫情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在不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延长或续展贷款。确保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不减少,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财务处)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类金融机构等)

七、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通过优化利率定价方式、完善续贷政策安排,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县级以上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指示目录内的重点企业,优先给予信贷额度、利率优惠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降低10%以上,确保普惠性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2020年,该指标将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评估范围。 (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金融机构等)

三、强化稳就业支持

8.落实就业奖励和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数,就业补贴基金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吸纳因疫情无法返湖北就业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为4万元。对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负责疫情防控防护用品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疫情防控期间加班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标准。参与复工复产人数。性就业激励和补贴。对拥有县级以上(含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派发的疫情防控防护装备设施的生产单位,同等情况下,一次性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用工奖金。将给予一天。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经局等)

9.退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规定相关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予以退还。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省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留住员工。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确实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全额缴纳。对因疫情逾期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登记缴费的企业,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期间不再收取滞纳金。延期期间。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等)

11、住房公积金延期缴纳。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等)

4.支持减税降费

1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抵免予以全额退还;纳税人运输重点疫情防控物资所得收入,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复工复产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等)



13.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损失较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等)

14、缓缴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因流动资金紧张、支付困难,将采取“拖欠不停供、不收取滞纳金”的措施。实施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足缓缴费用。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不会影响企业和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税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5.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中小微企业租用国有企业商品房或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产的,免收三个月租金。对承租其他经营场所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或减免承租人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减免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业主(房东)的。 (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商务局等)

16.减轻企业家负担。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青年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政府投资公益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免收三个月租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园对中小微企业(企业家)提供租金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五、深化服务支持

17.加强政策服务。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研究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准落实“四赠一服务”。发展改革、市监管、科经、招商等部门要指导支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质,纳入相关目录,保障项目资金;协调企业重要防疫、生产物资等复工复产、员工返岗。事项协调、保障工作;制定年度产业政策时,优先考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四强”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帮助企业依法合规修复信用。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经局、财政局、市监察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综合媒体中心等)

18.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预约办理”、“邮件办理”,开辟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数据资源局、科经局、市监察局等)

19.开展法律服务。疫情期间,对因疫情导致交货延迟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外贸纠纷,给予不超过实际律师费、仲裁费50%的补贴,每笔最高补贴企业不得超过10万元。帮助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责任单位:商务局等)

20. 补充规定。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如果有其他明确的期限,则适用这些规定。本政策措施由市科经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中小企业分类标准》中明确的中小微企业。

国家、省、安庆市针对疫情出台的惠企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按照“优先、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国家、省、安庆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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