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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1日央行通知明确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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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0: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4月21日,为引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准确理解并有效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5号) 3)、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关于实施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明确了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涉恐名单监测、完善义务机构内部管理措施等。以及其他工作绩效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专业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型义务机构应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预防和打击金钱等犯罪活动中的重要性切实落实《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客户作为交易监测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单一客户多个银行主、辅账户之间转账,以及B股非银行证券外币资金划入划出,如未发现交易或异常行为,证券公司无需提交报告单。大额交易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机构内外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变化,持续动态优化机构交易监测标准,加强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按照规定审慎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按照“重质量、重实效”的原则,及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义务机关应当对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实时监测,覆盖义务机关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对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交,最晚不得晚于交易发生后24小时。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职责,推动总部或集团层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流程、制度建设等工作要求落实,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技术等资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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