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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与意义:应对反洗钱工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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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0: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金融机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以下简称第1号)和《金融机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1号]第2号) (以下简称第2号令)自2007年实施以来,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在我国反洗钱发展初期有效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和反洗钱工作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成效。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施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6号)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地通过系统爬取。但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并未得到有效控制,质量提升也不明显。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根据自身特点自主制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并结合人工分析,根据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报告,通过“系统+专人”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模式,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3号令对现行两项条例进行了修订和整合。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相关实施要求的通知》等多项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3号令解释和指导的监管要求。

三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层面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 3号令的颁布,是中国反洗钱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推动中国反洗钱工作并与国际标准接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三号令的发布,将帮助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全面完善反洗钱内控管理措施和制度

一是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义务,加强对分支机构和所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其次,金融机构需要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全面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三是根据3号令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需在总部配置可疑交易报告审核岗,对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前进行最终审核。四是要结合3号令及配套文件,全面清理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管理与监控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和工作职责。五是未参与综合试点的金融机构难度加大。需要全面重新调整内控管理制度,制定内控管理办法,配备专职人员,设计制定定制化监控标准,全面修订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等

(二)标准调整和清单监控带来的挑战

一是降低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控系统数据量成倍增长,对金融机构的系统功能优化和系统承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和定制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变化。系统捕获和筛选规则的修改量增多,这也是对金融机构系统管理水平和规则设计能力的重大考验。三是定制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时评估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需要对形势的全面了解和分析、洗钱风险特征、新产品新业务等因素的变化做出及时、快速的判断和反应。 。四是涉恐名单实时监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涉及到很多系统、交易渠道、业务领域。这也是对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水平和系统功能优化能力的考验。



虽然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颁布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诸多挑战,但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全面提升反洗钱内控管理水平的重大机遇。通过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有效落实,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加强自身现金管理,更有针对性地监测和分析洗钱风险,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上游犯罪,带来更大效益。到他们的机构。甚至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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