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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指南:加强专业化建设与创新创业生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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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6: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专业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员创新创业活力面向社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登记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制定本办法结合湖北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切实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服务于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创客,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等共同构成创业孵化链。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省级众创空间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的管理和指导。各地科技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和特点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创新创业平台,构建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以专业服务激发创业者的创新潜力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创业者。优秀创业团队。鼓励企业家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特点是服务成本低、条件便利、要素融合、平台开放。众创空间要选址交通、生活便利的地区,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促进资本、技术、人才、人才的不断融合。市场等因素提供创新创业机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 施工条件及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省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创业孵化和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运营一年以上,并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基础服务设施齐全。拥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年租期不少于5年。可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作站或者办公场所,还必须具备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作站和公共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创客空间。

公共服务场所是指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共享提供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及其他配套服务场所。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价上网、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本办公条件。

(三)具备以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订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孵化企业和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特点的创业团队,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究的初创企业或创客群体)和开发、创意设计)和其他小组)。申请期前一年新注册创业孵化企业不少于3家,或已获得融资的企业不少于3家。初创孵化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用房必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结算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创客空间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其中专职人员3人以上,接受过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融资服务机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3家以上投融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2家以上初创公司或创业团队同时获得融资;

4、资源聚合与对接能力。建立网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交流,提高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线下对接活动,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用专业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具有组织创业活动的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公益讲座、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请期前一年内举办的活动不少于10次;

6.创业导师培养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团队,并制定导师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7、落实创业政策的能力。深入研究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措施保护、财政支持、免税、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

第八条 省级众创空间申请及备案程序:

1、众创空间主要运营单位应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通过后,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建议。



三、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组织评审,酌情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省科学技术厅正式发文作为注册省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者经营主体、区域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查和现场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四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当建立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制度进行半年度和年度统计报告,并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建设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对创客空间租金、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各地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提供专业服务。 。以社会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龙头企业和高等院校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创新优势,搭建开放协同的创新平台,让初创企业快速实现产品与市场对接。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科研成果转化、科技创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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