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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发布,全面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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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7: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24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部署要求党委、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责任制实施办法》(办字[2016]3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了依法治疆,为了新疆团结稳定,为了新疆建设长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负责”的工作原则现场“问题解决和指导教育”,综合运用监督、考核、惩戒等措施,规范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当合法权益,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努力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建设团结和谐、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疆。繁荣、文明、进步,人民安居乐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通过召开党委常务委员会、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信访工作等方式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情况。部门党委(党组会议)。 、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或纪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加大投入,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功能,建设信访大数据平台,建设联合接待大厅、实行联合接待;加大对信访干部的教育、培养、交流、使用力度,建立信访督导专员队伍,配备适应网上信访工作要求的人员队伍。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委员按照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审阅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协调处理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建立工作台账。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及时、现场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和处理信访问题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明确具体问题的责任归属,协调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指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法受理、指派、移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健全诉讼程序和诉信分离制度,协调处理重大事项。在信访问题上,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实施制裁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工作,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监督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知检查情况。

将重点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监督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长期拖延的决策落实情况,覆盖面广、群众反响强烈,解决社会关注度高、管辖有争议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第十条 各级投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整体现场检查工作机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的投诉,依法作出回应。政策和政策不正确,或者对不按规定办理的案件进行反馈。对评价程度不满意的投诉和投诉,组织现场检查。

监督员应当从信访系统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选,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

检查结果应当反馈被检查地方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包括信访事项事实认定、责任主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被督察的地方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根据督察意见制定具体整改落实措施,并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 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大信访考核权重。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定期对其所属地区、部门、部门进行定期评估。该系统的信访工作将受到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中,要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

自治区信访局按照信访工作考核有关办法,对各区(州、市)成员单位和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地(地、市)、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绩明显的,给予通报和表彰;将问题较多的地(州、市)、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地区、重点领域。督导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信访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发、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落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消极应对群众正当合法的需要解决的诉求,或者推诿责任,或者对待上访人员态度恶劣、冷漠无礼,破坏党群关系的、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集体走访、上访等产生的负面舆情不予处理,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制裁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造成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地方责任、部门责任、首办责任制度不落实,导致“信”变“访”,首信首访变成重复信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一般性问题转化为信访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或者指使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向被举报人、举报人或者无关人员转移、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前款规定涉及集体责任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和决策。工作要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应当提出明确异议,未经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个人责任的,由具体负责人员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较轻的,应当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对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督促整改。在一个期限内。同时,取消本地区、部门、单位今年评选综合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接到训诫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降级、开除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中失职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政政务处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5章:追寻主题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职责由有行政权限的党政机关直接履行;同级以上信访部门可以提出问责建议。

(一)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或者诫勉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

(二)需要通报的,由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落实。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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