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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推动信访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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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城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各部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9 月 7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促进信访工作及时化、地方化。为解决信访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厅字[2016]32号)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为主。依法及时、就地以“多元解决、引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监督督查、跟踪询问、激励惩戒等措施,规范党政机关各级依法履行信访责任,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到位,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得到解决到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信访工作纳入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研究部署,大力推动落实。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保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信访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

各级党政机关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举措和重大项目,要实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论证、法律审查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坚持对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信访事项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从源头上积极预防和减少引发信访的矛盾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全面负责,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带头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带动班子成员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做好信访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个岗位、两个责任”,对职责范围和权限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调推动重大信访事项的妥善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宣读、批复群众来信。群众写给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联名信函,要亲自阅读并批准处理意见,并依法及时移交责任方处理。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接访报道责任,提高接访报道效率和质量,就地落实责任、明确解决时限。对疑难复杂的跨领域、跨行业问题,以信访工作形式联合接待走访、实行联席会议,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协调处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供处理意见。将情况反馈给访民,并告知救助渠道。必要时,应当公开信访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加大初次信访处理力度,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谁接信、谁办案、谁协调处理,直至问题解决、信访人满意为止。请愿书。

垂直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就相关政策进行咨询解答,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及时、现场。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和处理信访问题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明确具体问题的责任归属,协调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指导教育。定期安排部署信访隐患排查工作,省级每季度一次,市县级每月一次,乡(镇、街道)级每半个月一次。重要会议期间开展专项检查,责任一一落实,责任一一化解。级别总结报告。

加强集体跨级上访特别是省内非接待场所来京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信访领导、涉案单位和信访人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信访规模,亲自或者派人到现场接待信访并及时指导,确保问题及时劝解、解决。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意见建议,研判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和隐患,并落实和解决。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和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发和监督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落实要求的建议。制裁,推动建议有效落实。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工作,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定期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县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检查结果。

各级投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电话检查、订单检查、现场检查、巡视检查、公开检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进行定期评估。对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省、市、县党委、政府要明确各级信访工作的目标和职责,并根据信访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修订完善。各地要把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级机关人事部门在检查干部工作时,要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

省信访局会同省表彰奖励部门负责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及省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取得显着工作成果的人员进行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的,限期整改,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失职行为,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进京大规模集会、进京极端行为,造成信访安全事故,造成信访舆论相对负面等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发、督办信访事项,不按照法律、政策解决问题,长期拖延解决信访事项,或者不落实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消极应对群众正当合法的需要解决的诉求,推卸责任、敷衍拖延,或者对待上访人员态度恶劣、粗暴无礼、故意刁难、报复的;破坏党与群众、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未落实查处、跟踪劝返、问题解决等责任,或应对信访、集体走访、走访不接待等负面舆情不予处理的省内场地、北京集会、多次串门导致事态扩大。 ,造成不良影响;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制裁措施不够重视、不落实,造成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前款规定涉及的集体责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并对错误的决定或行为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职责。前款规定涉及的个人责任,由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上述问责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对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影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给予有关人员诫勉处分。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本地区、部门、单位今年评选综合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接受训诫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组织调整或者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级、开除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中失职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政纪律处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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