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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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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9: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工作的发生,促进信访工作的及时、有效解决。信访来电现场处理。

为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根据《信访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本地区各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广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等学校、中央单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方针

国家治理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案、及时解决问题和现场解决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及指导和教育”,综合

运用监督、考核、惩戒等措施,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合法正当利益、并确保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改进工作。资源。

确保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科学民主决策,对重大决策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依法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

减少因信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加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本地区的信访工作。

开展信访工作,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解决地方共性突出信访问题,督导地方各项重点信访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

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审阅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走访,化解积压信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情况和情况。

处理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涉及地方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积极配合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要通力协调解决问题,不得推卸责任,引发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理地方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明确信访风险。

对各类信访问题要落实责任,协调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做好法治宣讲和信访教育引导工作。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监督当地的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诉信分离制度受理、分派、移送案件。

派出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实施制裁的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工作,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监督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地方、部门、系统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由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组织实施的定期监察工作机制,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

监督、报告政府信访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

建立指标体系,定期考核地方、部门、系统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依据。

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同级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信访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各区、市的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明显的人员进行汇报和表扬;

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追究责任:

(一)未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使评估流于形式,或者评估不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坑害群众的

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移交、转发、监督、答复信访,导致信访人重复信访的;

(三)不落实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实信访事项办理、审查、审查、审查意见的,或者制作、提交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

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消极应对群众正当合法的需要解决的诉求,或者推诿责任,或者以恶劣、简单、粗暴的态度对待上访人员,破坏党群关系的;广大干部群众,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延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处理集体探访,或者处理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向被控告、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泄露、转发投诉、举报材料或者有关信息,影响信访案件办理或者造成信访人受到攻击、处罚的。

报复、陷害不构成犯罪;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不予处理或者应对不当,导致舆论发酵、蔓延,造成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损害的;

(九)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反馈,造成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前款规定涉及集体责任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和决策。工作要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

对错误决策或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个人责任的,由具体负责人员负直接责任,领导负责人

班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党政机关提出的信访,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工作职责:

(一)订单检验。问责制度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不落实责任制度、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上市监管。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由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督办3个月,必要时可派员处理。

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通知。对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情节较轻的,由有行政权限的党政机关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并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训诫。对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令改正。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地方、部门、单位今年评选综合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警告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

出现这种情况的,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将采取组织调整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停止巡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级、开除等组织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信访工作中失职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政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和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细则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具体解释由自治区信访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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