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回复: 0

晋商消金高息贷款纠纷案:借款人反成欠款人,裁判文书揭示消费贷乱象

[复制链接]

9420

主题

0

回帖

2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28470
发表于 2025-4-21 1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邮件 |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荒诞不经的消费贷款高息纠纷案,原告金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商消费金融”)向法院起诉借款人,但因收取的利息过高,其成为债务人。

判决文件显示,2019年7月18日,在中介机构深圳市天道吉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金融”)的介绍下,李某通过其提供的线上平台与金商消费金融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7512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 月利率为 3%,本金和利息相等。正常还款时,本息还款总额应为33166.94元。逾期的,按每天逾期本金的 0.1% 计算罚息。

贷款当天,晋商消费金融向李默的银行账户转账了 27512 元。不过,天道财经收到借款后,立即从账户中扣除了 5712 元的服务费,相当于总贷款额的 20.76%,这意味着李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仅为 21800 元。按照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实际分12期还款33,166.94元,本息年化利率超过85%。

显然,天道金融收取的 5712 元服务费显然具有“切息”的特点。《民法典草案合同草案》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归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此外,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都相继发布了禁止“斩首利益”的文明命令。

随后,根据合同约定,李某自2019年8月18日起分12期还款,共分10期还款,其中7次正常还款,3次逾期还款。2020 年 6 月 19 日,李燕完成了最后一笔还款,他将贷款归还,并向晋商消费基金支付了利息和罚息,共计 28,141.87 元。



因两期欠款,金商消费金融遂向国家征信机构报告其逾期还款信息,并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李某向金商消费金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979.64元,并责令按年利率24%(截至4月23日为3,401.98元, 2023)按未还本金计算,共计 8,381.62 元。

但法院并未支持金商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指出,金商消费金融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金融贷款合同年利率24%的上限。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未超过的部分予以保护。晋商消费金融按年利率36%收取的贷款利息为5,574.44元,其中多收的利息为2,258.15元。

对于天道财经收取的 5712 元服务费,由于金商消费金融与天道财经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天道财经不向李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法院认为,该费用应由晋商消费基金承担。

最终,法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19日,李燕已向金商消费黄金偿还28,141.87元,加上天道金融扣除的5,712元,两人合计为33,853.87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3,166.92元的总还款金额。所以,李燕给金商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了。此外,李燕向金商消费基金支付的利息中,有 2258.15 元,超过了司法保护上限。

加上超额还款,晋商消费基金向李收取的利息金额为 2,945.1 元。换句话说,金商消费黄金已经成为债务人。但法院并未就此数额作出判决,李某需要单独起诉,才能追回金商消费黄金的不当得利。

李某的经历并非孤立的案例,根据此前的《凤凰网财经》报道,在近期与金商消费金有关的十项判决中,金商消费金贷的年利率高于 24%,百分之九十的利率高于 33%,有一半高达 36%。



在线投诉平台上,许多借款人也向晋商消费金融提出了投诉。截至 3 月 14 日,黑猫投诉已收录 2,242 起关于金商消费黄金的投诉,涉及砍头、暴力收债、高利贷、收取高额保证金、变相会员费等。

公开资料显示,晋商消费金融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国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其最大股东为晋商银行,持有40%的股份。从这个角度来看,锦商消费金融应该属于消费金融的“正规军”,但其野蛮的借贷行为并不像“正规军”。

而如此野蛮的借贷,其实并没有给晋商的消费带来多少好处。截至目前,已开业的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28家披露了2023年业绩,其中金商消费黄金2023年营收为4.78亿元,净利润为6200万元,排名倒数第二。

以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科创星域】 ( 京ICP备20013102号-15 )

GMT+8, 2025-5-5 16:40 , Processed in 0.12316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