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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发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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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23: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考核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农发[2023]5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特别是生产性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组织考核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 年 3 月 10 日

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考核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引导农业社会服务组织特别是生产性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指各类市场化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全链条,根据产前、产中、产后需求,提供的各类经营服务、技术集成、市场信息、农机运维、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营销、仓储物流及初加工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是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各类服务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组织(含工会,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等各类经营服务组织,但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服务组织,是指经上级县市批准,经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评定,在示范带动下,由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机构参加建设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等各类经营服务组织。

第五条 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考核监测按照“自愿申报、逐级评审、公平公开、择优评先”的原则,实行全面表彰,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建立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为市级示范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

1.农业社会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登记,从事相关专业服务两年以上,依法经营,未被纳入异常名录或者被有关部门标记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资产和设备,有明显的农业社会服务机构标识。

3.纳入县级服务组织名录,章程体系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会员相对稳定。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制度。

2.卓越的服务能力

1.服务规模较大,服务面积、服务对象数量在本县(市、区)同类服务机构中名列前茅。

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

3.主要服务提供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耕作、种植、预防、收获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比较先进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技能,熟悉并能够运用现代农业机械和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水平,熟练操作“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APP的信息发布。

4.具有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和相应的应急能力。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服务机构优先考虑: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2年以上,年托管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陕南地区2000-3000亩、关中地区3000-5000亩、陕北地区3000-10000亩),并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生产社会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



(三)服务管理规范

1.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成员比较稳定,岗位职责明确。

2、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开展相应服务,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

3.实行标准化合同管理,能够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合同样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电子或纸质服务合同。

4、分类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及档案。

(四)服务成效显著

1.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资源整合、质量提升、降本增效、先进技术应用、服务装备改进、紧密利益联结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和较强的带动能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取得明显成效。

2.能够运用信息技术对服务进行核查、追溯和评估,主要服务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

3.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未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或发生的纠纷能及时得到解决。

4、服务的中小农户逐年增加,将贫困户纳入服务范围,让他们享受优惠服务,获得实惠。

(五)社会信誉良好

1.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得到广泛认可。

2.未发生服务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损害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3、不存在行业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论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省级示范服务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3.基本情况(包括技术装备、人员实力、体系建设等)。

4.近两年农业社会服务开展情况(包括服务区域、服务领域、服务人数、服务业务收入、服务模式与成效等)。

5. 近两年的服务清单及代表性服务合约副本。

6.获得过的相关荣誉及证明材料。

7.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入选县级服务机构名单信息以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情况、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服务机构所在乡镇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择优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级审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据县级推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审查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评审公示。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评审,提出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名单。通过评审的示范服务机构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示、授牌,该机构纳入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名录。

第四章 监控

第九条 全面评估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运行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和优胜劣汰制度。

第十条 监测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内容以本办法第六条的考核标准为准。监测程序实行申报、县级评审、市级复审、省级核准。省级农业社会服务示范服务机构荣誉及奖牌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监测不合格或未提交监测材料的,取消其资格,退出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在申报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服务,或被收购。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发生重大生产、服务安全事故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向非农服务业转化。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服务经营收入或者生产规模突然下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考核监测标准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评估,认为尚有恢复能力的,可以保留省级示范服务机构资格两年。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各市(区)辖区内省级示范服务机构申报及监测情况,作为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名额分配的参考。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可享受各级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引导各类资源要素支持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县区结合粮食规模经营、大豆、油菜籽扩张、绿色农业发展、全产业链建设、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农业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有效发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举报、接受监测的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相应变更省级示范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八条 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县级示范服务机构考核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本文链接:

本文关键词:陕西农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农业、社会化、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考核、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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