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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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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5: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收西藏自治区税收局

宣布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试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管理法规”的宣布。

宣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收税务局,2022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税和管理,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增值税的临时法规”,对国家实施税收的税收征税规则,“税收增值税”规则的“税收税”规则,根据“税收增值”规则的“税收税”规则,“税收期的临时法规”,“及其对税收的税收范围”的规定,“税收中的税收法规”,“及其实施税收的税收”规定,“及其实施税收的税收”规定,“及其实施税收的税收”规定,“税收税”规则的“企业”( [2006]第187号),“发出“土地价值税收税收清算和行政法规”的税收通知( [2009]第91号),以及“税收规范文件的制定法规”(由税收规定的税收规定签发,税收税务税务税收税号41号税收税收,等等。局已经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收清算和行政法规(审判)”,现已发布。

该公告应于2022年4月1日生效。

特此宣布。

国家税收西藏自治区税收局

2022年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收清算管理法规(审判)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和管理服务,标准化清算工作流,统一清算工作标准并实现清算管理的整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和行政法的规定”的规定制定了该法规,该规则及其实施规则,“根据土地价值的规则,指出了土地价值的税收规则”,并根据土地价值的税收征收税收征收”,并规定了中国共和国共和国的税收。”与土地增值税收清算和房地产发展企业的管理和管理有关的问题( [2006]第187号),“国家对发行“土地增值税收清算管理法规”的税收通知”( [2009]第91号),以及“第91号”的规定,并逐渐逐渐限制税收文件。 50和第53号)和其他规定。

第2条本法规适用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第3条本法规中提到的土地增值税收清算是指符合土地增值税收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的行为,计算房地产发展项目应支付的土地增值税额税务局审查后由房地产项目支付。

第4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机构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构负责接受和审查土地增值增税清算。

第5条纳税人应真实地宣布并缴纳土地增值税,以确保清算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第6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并在同一级别的财务,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建筑,自然资源和其他部门,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并加强土地增值税收清算管理。

第7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税务服务,并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审查纳税人清算声明的收入,增值金额,增值税率和税收计算,并根据法律收取土地增值税税。

第2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应在房地产统治部批准和提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销售。对于分期付款的项目,应分期付款单位清算。具体而言,它是结合项目建立,土地使用计划,计划设计审查(构建详细计划),项目计划,销售(预售),完成认可等确定的。

如果同一项目同时建造普通的住宅建筑物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则应分别计算出增值金额和增值费率,并应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9条纳税人应从获得以下批准,提交,证书或签署相关合同之日起,由主管税务机构批准的税务机构批准的副本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1)由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建立(记录)文件;

(2)签署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和协议;

(iii)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iv)建筑土地规划许可证;

(5)建筑计划许可;

(vi)建筑项目建设许可证;

(7)建筑合同;

(8)预售许可;

(9)填写申请表;

(10)主管税务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10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每日税收管理,根据项目建立分类帐,每月收集和更新它们,并对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进行跟踪和监视,以确保对税务管理,税务服务和项目开发进行同步。

第11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注意项目开发期间纳税人的会计工作。如果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分期付款开发项目,则应敦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根据不同的项目或不同的分期付款合理地收取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第三章清算接受

第12条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收清算。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体转移。

(iii)直接转移土地使用权。

第13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收清算。

(1)已转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和接受,转移的房地产建筑区域的比例占整个项目的可销售建筑区域的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销售建筑区已被租用或用于其自身使用。

(2)获得清算项目销售(预售)许可证,但三年后尚未出售。

(iii)纳税人申请取消税收注册,但未能通过土地增值税收清算程序。

(iv)主管税务机关的基础是,纳税人已采取行动逃避税款义务,这可能会造成税收损失。

(v)国家税收西藏自治区税收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4条主管税务局应实施对土地增值税收清算项目的机密管理。

对于符合这些规定第12条的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与主管税务机构进行清算程序。

对于符合这些规定第13条的项目,主管税务局应集体审查,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清算。集体审查的结果应记录和存档。对于确定要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进行清算。如果确定暂时不通知清算,则应继续进行项目管理,并应每年进行评估,并应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应通知纳税人。

如果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由主管税务机构确定的纳税人拒绝清算或未在上述时间限制内提供清算信息,则主管税务机构应在一个时间限制内命令校正;如果未在时间限制内发表声明,主管税务局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15条纳税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材料:

(1)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以及财产和行为税减少和豁免声明表。

(ii)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说明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状况,例如项目批准,土地使用,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税款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构需要知道的情况。

(iii)项目完成最终帐户报告,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优惠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和解通知,项目合同和销售合同统计表,销售清单,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相关的证明材料。

(4)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与税务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申请和审查和认证;与税务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申请和审查和认证的纳税人应提交与税务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布的报告。

第16条收到纳税人的清算信息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接受并发出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和主管纳税人提交的清算信息的录取通知。

如果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提交的清算信息不完整,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通知纳税人,并在一个时间限制内发布纠正信息通知,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纳税人在通知之日起完成清算信息。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时间限制内完成所有信息,则将接受。

纳税人不得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撤销已主管税务机构已接受的清算申请。

第四章清算管理

第17条土地增值的税收清算和审查应遵循标准化,团结,透明度和效率的原则,建立相互监督和相互约束的工作机制,并形成一个审计工作链,并具有明确的劳动力,明确的责任和有效的联系。

第18条每个城市(县,开发区)的税务机关应集中于其单位的专业人才,并建立清算和审计风险管理团队。

第19条在主管税务机构接受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信息之后,它应将清算项目的相关信息提交清算审查风险管理团队。

第20条清算和审查风险管理团队应根据主管税务局提交的清算项目材料进行风险调查,构成风险调查工作文件,并迅速将风险调查结果推向主管税务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风险调查结果进行清算和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结果的确认,与纳税人发表意见的交流以及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发布清算结论。

第五章清算审查

第21条:清算和审查包括桌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书桌审查是指纳税人提交的清算材料的数据和逻辑审查,重点是审查项目收集项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数据计算准确性。

现场审核是指基于桌面审核的纳税人声明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审查。 In  with  ,  and  , we  focus on on-site  of the 's  , roads,  walls, , , , clubs,  , ,  , etc., and  the  of , , clubs,  , ,  , etc.

在审查收入,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包括主管部门的在线注册信息)时,应审查收入,销售合同(包括主管部门的在线注册信息),销售(预售)许可证,房地产销售子账户列表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及销售详细信息清单,房地产销售区域和项目可用区域之间的数据相关性应得到验证;销售合同中包含的商业住房面积与相关部门的实际测量区域不一致,应审查报销和退款付款的收入调整;增值税改革后的应税收入是否不包括增值税;评估销售价格以及是否存在明显低价的情况。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确认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事项或错过的事项,以及是否有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外国投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已发达产品的非货币资产,股东或投资者,还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的交换。

第23条:非直接销售和自助房地产的收入审查。

(i)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还款债务,并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当所有权转移发生时,应视为在房地产中出售,其收入应通过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根据公司在同一地区和同年出售的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根据本年度当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ii)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部分开发的房地产转换为企业或出于商业目的(例如出租)的业务使用,如果财产权尚未转让,则不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包括收入,并且不包括相应的费用和费用。

第24条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内容包括:

(i)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收和拆除补偿,初步项目成本,建设和安装项目成本,基础设施成本,公共支持设施成本以及发展间接成本。

(iii)房地产开发成本。

(iv)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v)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25条的计算和分配金额:

对于可以直接包含在税收法规中的扣除项目,应将其直接包括在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中;对于由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生成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生成的扣除项目,应根据以下原则计算和分配分配:

(i)对于由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根据土地面积方法(即,转移的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比例,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的比例)在多个清算单位中共享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根据建筑区域方法(即,可销售的建筑区域与多个项目的总可销售建筑区域的比例)在多个清算单元之间共享其他扣除额。

(2)如果应针对清算单元中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计算增值金额,则应根据建筑区域方法分配在一起的扣除额。

第26条:审查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时,应获得实际支出,但不得获得法律证据。

(2)从项目扣除额中收取的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产生。

(iii)应准确收集扣除的物品的数量,并不得混淆。

(iv)从扣除额收取的成本和费用必须直接产生或应在清算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分配。

(5)应针对相同类型的物质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如果会计和税收治疗法规不一致,则税收治疗法规应占上风。

第27条审查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征收和拆除赔偿费用的金额时,应支付重点:

(1)同一土地上是否有多个开发项目,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合规,以及是否正确计算特定金额。

(ii)是否有一种情况,以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和拆除赔偿的款项记录房地产开发费用。

(iii)拆除赔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拆除补偿,拆除(搬迁)合同和签署清单还是签署凭证是一一。

第28条在审查初步项目费用和基础设施费用时,应注意以下重点:

(1)实际上是在发生初步项目费用和基础架构费,以及是否有虚假列表。

(2)在初步项目成本和基础设施成本中是否记录了房地产开发成本。



(3)根据该项目,多个(或分期付款)项目产生的初步项目费用和基础设施费是否合理分配。

第29条审查公共支持设施时,应注意重点:

(1)公共支持设施的定义是否准确,是否实际产生了公共支持设施费,以及是否有预付的公共支持设施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否记录在公共支持设施费中。

(3)根据项目合理分配了多个(或分期付款)项目所产生的公共支持设施费。

第30条审查施工和安装项目时,请重点介绍耗时和耗时的时间:

(1)产生的费用是否与最终帐户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和解报告和项目建设合同中记录的内容一致。

(2)当房地产开发商本身购买建筑材料时,是否会反复计算购买建筑材料的成本。

(3)验证基于当地类似开发项目单位的平均建筑成本还是当地建筑部宣布的单位配额成本,在建设和安装项目费用中是否存在异常。

(4)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自我操作的方法来自行构建和建造,则他们还应注意是否有虚假列表和施工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和机械使用成本的多个清单。

第31条审查开发间接费用时,应注意重点:

(i)在某种情况下,企业行政部门(总部)组织和管理生产和运营活动的管理费用是否被记录为开发费用。

(ii)开发间接支出是否产生,是否有任何间接开发费用用于提前发展,以及获得的证书是否合法且有效。

第32条审查利息支出时,应注意重点:

(i)是否要调整房地产开发成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

(ii)如果同时开发了分期付款开发项目或多个项目,那么根据该项目,获得的一般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合理分配。

(3)使用空闲的特殊贷款从外国投资中获取利润,以及收入是否会抵消利息费用。

(iv)利息支出中是否包括了与金融机构支付的无关费用,例如咨询费,处理费和咨询费用。

第33条。收款费用审查。

对于在出售房屋时代以上或高于县级收取的人民政府要求的所有费用,应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应审查其收款费用是否包括在房屋价格中并从购买者那里收取;当现代收款费用包括在住房价格中时,应在额外扣除额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础中审查收款费用的费用。

第34条的相关方交易行为审查。

在审查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放在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业务例程进行相关的企业交易。请注意企业中大规模交易的平衡,并查看交易行为是否为真。

第35条: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审查。

应根据相关的税收法规确认税收范围和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其他扣除额。根据会计系统,如果纳税人支付的印花税包括在“行政费用”帐户中,则将根据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如果将其包括在“税和附加费”帐户中,则将其包括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相关税款”中并扣除。纳税人支付的教育附加费和当地教育附加费可以包括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中并扣除。不属于清算范围或不在房地产转让范围内的税收和附加费不应用作清算扣除项目。

第36条主管税务局应在接受项目清算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清算结论;如果有真正的困难,则可以在县(地区)纳税局的批准下将纳税人延长90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如果有特殊情况,则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局和书面纳税人的批准下再延长90天。

第37条主管税务局应根据相关税法和这些措施的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审查应在审查后发出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审查和批准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准备“税收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审计结果。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处理税收报销(退款)。

第6章批准的集合

第38条在土地增值税收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患有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根据批准的方法清算房地产项目。

(1)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帐户,但不设置帐户。

(2)未经授权销毁书籍或拒绝提供税收信息。

(3)尽管设置了帐户,但帐户感到困惑,或者成本信息,收入代金券和费用凭证不完整,因此很难确定转移收入或项目扣除额的金额。

(4)如果满足土地增值税收清算条件,则未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清算程序,并且税务机构在一个时间限制内命令清算,并且在截止日期后仍未清算。

(v)声明的税收计算基础显着较低,没有合理的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批准的收集项目的调查和验证,并严格控制批准的收集范围。

第39条如果满足上述批准和收款条件,则税务机关应发出批准和收款的通知,税务人员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验证,并在主管税务机构审查和讨论后,应向纳税人宣布并支付税收,以宣布并支付税款,以支付税款。

第40条:应集体研究和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批准和收款,并应以主管税务局主任的办公室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41条针对分期付款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每个时期的清算方法应保持一致。

第7章清算后的销售结束管理

第42条如果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期间尚未转让的房地产并在清算后转让,则应每月总结,土地增值税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征收。

第43条如果在清算和审查土地增值税期间转让房地产,则应根据法规预先提出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发布清算结论后,应根据清算和清算后的清算和转让规定宣布并支付土地增值税,并应进行更多的退款或赔偿。

第44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清算后的后期交易的管理,并指示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宣布晚期交易。

第45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正确保存。

第46条:应严格根据“国家税收通知发行“关于土地增值税收清算和管理的规定”( [2009]第91号),应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管理层未涵盖的其他事项(国家税收法规,就签发“征税法规”的规定。

第8章附件

第47条:这些法规应由国家税收西藏自治区税收局解释。

第48条:该法规应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如果以前被接受但没有发布清算审查结论,则可以根据本法规处理。

解释“国家税务局对西藏自治区税收征税局发出的公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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