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4|回复: 0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读: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澄清

[复制链接]

9420

主题

0

回帖

2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28470
发表于 2025-4-25 14: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18条,《企业破产法》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后,管理员有权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在破产申请之前确定的合同,但债务人和其他方都没有完成破产的情况,并在其他政党中予以通知。申请,或在收到另一方提醒之日起三十天内未能回复,应视为被视为终止。”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定存在一些误解,尤其是“被认为是合同的终止”,甚至误解以获得不当收益,需要澄清和纠正。

首先,阐明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最初意图。有些人,尤其是个人经理,认为该规定立法的目的是直接确定当管理者未能在两个月内通知另一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时已终止合同。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该规定的最初意图是在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时限制单方面执行合同的权利,以便失去积极要求持续履行合同的权利。由于管理员无法再选择强制合同的绩效,因此可以根据其选择权,因此可以“认为”终止合同,但不能直接假定该合同已被终止。

立法限制行使行使法定时期何时超过法定时期的权利的原因是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和权益,而不是给管理员一种新的行使权力的方式。如果管理员未能决定是否将继续签订合同并且合同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则可能会使另一方陷入困境:购买原材料并开始生产以继续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管理员选择终止合同,他将遭受经济损失;如果管理员不继续履行合同,则管理员还可能在合同到期时面临违反合同的责任。因此,有必要限制管理员单方面享有合同选择绩效的合理练习期,并取消管理员在截止日期内不执行合同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立法的目的不是在法定时期后禁止合同的持续履行。如果管理员在法律时期内未通知或回复另一方,但是双方通过自愿谈判或实际行为达成协议,他们当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法律只是取消了管理员在此期间积极要求持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并认为超过法定期限意味着合同已被终止,甚至否认或禁止双方自愿继续执行,这与立法的最初意图不符。

尽管某些国家或地区立法表明,当管理者在法定时期内未能决定并通知另一方时,采取的措施被“被视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被视为终止合同”的规定显然更合理,更有益地实现所有各方权利和利益的全面保护。由于大多数破产案件是出于财产清算和分配目的的清算案件,通常不再实现合同,因此考虑到“合同的终止”适合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更为合理。另一方面,如果被认为被认为是“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管理员没有做出选择,则有必要采取各种积极的行动来继续执行合同,包括继续生产,交付商品,完成各种绩效行动等。它被认为是“合同的终止”,这可以通过双方的负面行为来实现,这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管理员没有行使及时签订合同的权利,这是他职责的不当履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该法案“被视为终止合同”,这是为了建立补救和保护措施,当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因职责履行不当而受到损害。如果管理员可以行使及时,正确地选择合同的权利,则无需制定限制管理员权利的条款。此外,从债务人的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规,则在接受破产申请后,管理员可以选择是否在两个月或户外继续签订合同。他们的选择权不受限制,另一方只能被强制接受。在接受法院的指定后,管理员应积极,及时并清楚地履行其职责,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另一方,并且不应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延误。所谓的“被视为终止合同”实际上的意思是惩罚管理员未能根据法律及时行使合同的权利,并剥夺了他的一部分选择权。管理员最初有权选择执行合同的权利。由于他未能正确履行及时履行职责,因此债务人的企业失去了选择要求另一方强行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在判断管理员职责的履行时,应对职责的严重不当履行进行负评估。如果债务人的企业重组和救援损失是造成的,则管理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许大多数经理推迟了及时行使合同选择权,可以选择由于过度劳累和误解法律规定而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一些经理试图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并通过应用“认为被视为被合同终止的规定”获得非法福利,因为他们可以清楚地表明他们没有采取行动甚至故意延迟通知。

选择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的权利是授予管理员防御性武器,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客观地无法履行或需要履行双方尚未执行的合同,以避免债务人财产的损失,从而损失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这项权利是避免和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失的“防弹服”,而不是对另一方进行掠夺性攻击的“火箭发射器”。因此,不应允许管理员滥用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不得从中获得非法福利。简单地将其解释为所谓的无需任何顾客的所谓利益,并使用它来掩盖获得不当福利的非法目的,这是一种单方面的误解或误解。

第三,管理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或终止合同的选择不仅包括他的明确行为,例如通知另一方是否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也暗示行为,即是否继续执行合同。例如,众议院出租人的管理者在接受破产申请后的两个月内是否在接受破产申请后的两个月内继续履行合同,众议院出租人的管理员继续接受承租人的租金,接受销售合同的销售合同以及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者,并接受卖方服务的租金,并接受卖方服务,并接受卖方服务,并接受卖方,并接受卖方,并接受卖方,并接受卖方的服务,并接受卖方,并接受了卖方的服务,并接受了卖方的服务,管理员显然选择继续使用其行为履行合同。相反是真的。如果管理员拒绝接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并要求退还租赁房屋,则管理员拒绝接受卖方交付的货物,等等,足以表明管理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管理员一直接受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和其他绩效的绩效,然后他表示打算终止合同,则应确定管理员反复反复行使履行合同的权利,并正在推翻以前选择继续根据其实际行为履行合同的决定,而法律不允许进行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债务人的公司可能要求对方在短期内继续执行合同,以维护和提高公司的财产价值,但不需要长时间继续执行原始签署的合同。目前,管理员可以通过与另一方自愿谈判修改原始合同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管理员无权强迫另一方接受合同的修正案。如果双方未进行谈判,他们只能选择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谈判修改合同之后,管理员不再有权选择履行合同。



第四,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员只享有选择合同的一次性权利,并且不得在选择后再次反转,否则它不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管理员不能行使选择权利多次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在选择继续执行合同后,它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方在当事方之间的相关规定,或在终止合同之间终止合同中的合同中的合同,两党在合同中签署合同,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之间签订合同,或者继续签订合同,或者继续签订合同,或者继续进行新合同。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关于合同选择和经理履行绩效的争议仍然存在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了解决在类似案件中判断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以改善统一法律申请标准的工作机制,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对统一律师的申请以及对其他案件的申请(试验法”的搜索和“统一的法律衡量),并加强了统一的申请(试验),“统一”,“试验”,“试验”,”需要通过类似的案例搜索和其他系统统一应用法律。

搜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第55号判决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第55号民事辞职,关于涉及行政人员绩效权利的争议,首先是,首先是,企业企业破产的第18条的规定是避免了一项企业的权利,并避免了合同的合同,并避免了合同的合同,以及是否有合同的合同,以及是否合同,以及是否有合同的合同。合同将继续履行,以使合同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并损害合同交易对手的利益。因此,本文限制了管理员选择履行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员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通知或回复合同的对手,则管理员失去了选择要求对方继续执行合同的权利,但它不能直接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是否仍然取决于特定情况。其次,在接受破产后,和其他人仍在建造和维护煤矿,并且管理员从未对此表示异议,然后才明确通知合同的终止,也就是说,管理员意图继续以隐式的方式继续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法官对相关问题的意见与本文相同。作为最接近的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官,这是最接近的时间,它在对类似案件的审判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科创星域】 ( 京ICP备20013102号-15 )

GMT+8, 2025-5-5 13:01 , Processed in 0.06225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