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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刘某与某房屋拆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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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15: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的意见分析

上诉人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感到不满意,并向法院提出了与被告众议院拆除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争议。 2021年4月1日,该法院成立了一个大学小组,以根据法律审理此案。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刘的上诉请求:1。撤销了第一定期判决,上诉人被送回重试或重新判决不需要向被告支付2016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的租金。2。被告应在第一和第二实例中支付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原因:事实首先尚不清楚,事实是错误地确定的,并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1。第一定义判决没有澄清上诉人是否支付了案件所涉及的房屋的租金。在对案件的审判期间,关于被告关于上诉人欠款的投诉,上诉人声称,除了向被告的法定代表支付“ 4个月零3天的租金”外,他还声称,根据当前房主的指示,2015年的众议院租金还向第三方Liu Mou 2支付。上诉人还提供了相关证据,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和银行业务接受表以确认。但是,初审法院没有澄清该部分的事实,而是在判决中发表了含糊的陈述。在这一判决中,第一案法院没有发现的事实包括:首先,上诉人是否向2015年的租金支付给第三方刘mou2;其次,Liu Mou2与他是否有权收集案件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三,上诉人向Liu Mou2支付了什么法律关系;第四,此案的原因是房屋租赁纠纷,但尚未发现该案涉及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提供案件涉及的房屋的财产证明书和平面图。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在事实确定中显然不清楚,应将案件寄回重审。 2。第一次法院在确定许多事实时犯了错误。

第一个错误在判决中说:“至于被告关于他已向非党派支付租金的主张,第一案法院认为,基于民事判决的内容,原告有权收取案件涉及的房屋的租金,因此被告的辩护将不采用。”这两个判断是由于本案中受访者与非党派“林”之间的不公正富集纠纷产生的判断,并且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不知道这一点,最终的判决是在2019年2月13日做出的。当上诉人开始向财产所有人指定的人支付租金时,不可能预见到将来会有与之无关的判决。根据这一判决,第一案件否认了上诉人的支付租金显然是错误的。第二个错误是,上诉人和几名非参与者就多个房屋租金的收入所有权犯了许多不公正的纠纷,而且多个法院也形成了多种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被告是否有权收取案件涉及的房屋的租金,如果上诉人支付了租金,则应该是声称有权获得租金收入的多方之间的诉讼。现在,支付租金的上诉人将被要求再次支付租金。这显然是确定事实并违反法律公平和正义原则的错误。在判决中发现的第三个错误是“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一项租金协议,该协议规定“原告租出了一楼的公共建筑房屋和后院房间和后院(以前为锅炉房),以供商业使用,并说“林和被告刘则认识到367套房的房间,这是boy y的房屋,这是150架房间的租金。



当林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加诉讼,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第一层公共住房”为“ 367平方米”时,第一案法院直接确定房屋相关部分的租金数量是主观的猜想,并且明确确定事实是错误的。此外,2013年上诉人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基于林签署的第2074号Sha 的第2074号民事判决,被告生效。收到林的通知后,上诉人将2014年的租金移交给了林。在被申请人与林之间达成协议于2015年终止之后,2013年被告与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失去了法律依据,无法履行。 3。第一个案件违反了该案审判的法定程序。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有多种证据与非派对“林”和“刘2”有关,因此为了找出案件的事实,上诉人要求第一案法院将其中两个添加到案件审判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俩都有法律利益。首先,另外两个人应该参加诉讼,但他们拒绝添加一些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他们应该被送回重试。

一家房屋拆除公司认为,它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要求。原因:1。上诉人已向被告支付了4个月零3天的租金,这是2013年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从2016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索取租金,这与四个月零三天不一致。此外,上诉人声称他已向第三方支付了租金,并且与被告无关。无论上诉人是谁支付租金,这都是上诉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单独争议。上诉人实际上使用了该案所涉及的房屋,但没有向被告涉及的房屋的实际权利持有人支付租金,这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有效的判决证实,被告是该案所涉及的众议院的正确持有人,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来收取除他以外的其他人所涉及的房屋的租金。上诉人声称他已向非党派支付了租金,无法与被告的收入权竞争。如果上诉人与被告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据了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则被告应索取上诉人的租金。关于锅炉房外某些房屋的租金为150,000元人民币的问题,在案件(2017年)LIAO 0204  587中,上诉人和林都承认,锅炉房外的某些房屋的租金是每年15万元人民币。上诉人在法庭记录中签署并确认,应对他们的言论负责。现在,被告人还承认,租金是每年15万元人民币。双方都就租金的金额达成共识,应采用。 3。此案是被告与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此案的事实是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明确的,并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非党派没有法律利益。没有额外的人会参加诉讼,这不会影响案件的审判。

一家房屋拆除公司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命令被告从2016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 2。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在第二个实例中,上诉提交了大房子证书和两份租金合同的副本,旨在证明房屋的所有者是刘的2。从2003年到2015年,他将租金交给了第三方林穆尔,并且从2015年开始,他将租金交给了第三方刘i 2。即使是真的,刘也声称,2015年之前的租金已移交给林,这与这种情况无关。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房屋租金是2016年以后的租金。关于刘谅解备忘录和刘iu穆莫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首先确认真实性,并且已经有类似的相关案件,即承租人被判处租金向被告支付租金。关于属性证书,尽管没有原件,但在其他相关案件中也可以看到属性证书。物业证书中记录的财产证书是Cheng,其建筑面积为157.46平方米。该属性证书对应于双方多次提到的锅炉房的位置,并且通过多种案件和判断证实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声称,锅炉室外的房屋的租金与提供的财产证书没有重叠。因此,财产证书与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没有任何联系。该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财产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非党派的相关权利,并且上诉人无法证明财产证书中的区域与有争议的地区重叠在这种情况下,因此证据与此案无关,本法院将不接受。上诉人提供的两份租赁合同未提供原始合同,因此无法确认真实性,因此该法院不接受它们。



其次,上诉人的辩护是否有效。上诉人刘声称该案所涉及的房屋属于Cheng,租金已支付给第三方Liu 2,不应再次将房屋拆除公司交付。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第90条,当事方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或另一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是基于法律的,如果当事各方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提供证据或证明其在审判的情况下,则在审判的情况下遭到了审判,该事项是审判的,该审判的审判是审判的。因此,刘应该提供证据,以证明所涉及的房屋属于郑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Liu提交了私人财产证书,SHA的私人财产证书和两份租赁合同的副本,旨在证明房屋的所有者是Cheng,他与Cheng的经纪人Liu 2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Liu 2。在他们已经与被告有租赁关系的前提下,上诉人声称与非党派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向非政党支付租金。这是不一致的,上诉人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其次,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是一份副本,原始合同无法在本案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实例程序中提供,并且没有非合伙人声称有权享受该案所涉及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外,上诉人提交的财产证书上显示的区域为157.46平方米,这与本案所涉及的房屋面积不一致。上诉人也未能证明157.46平方米和案件所涉及的房屋面积之间的位置关系。为此,上诉人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因此,该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主张。如果上诉人确实已将租金付给了局外人,他可以单独从租金收取者那里索取自己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添加lin和liu,一开始就不添加主题没有错。总而言之,首先没有不当判决,法院维持了该法院。

总而言之,刘的上诉请求无法建立,应被拒绝;第一个实施判决基本上确定了事实,并正确地应用了法律,应维持。根据第17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项:判决如下:

上诉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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