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购物中心A和B公司于2019年5月签署了一项现场租赁协议,同意在购物中心的一楼将两家商店租给B公司,作为生产和运营地点,为期两年。到期后,由于更新租金,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提醒后,B公司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推迟向购物中心A支付任何费用,并且没有撤离其居住和使用的商店。后来,购物中心A A A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在原始协议到期后,两党之间的租赁关系将不再存在,但是B公司需要向购物中心的原始租金支付1.5倍。将根据商店的原始价值进行计算,并且财产和使用费将不会用作计算租赁的基础。
[案例2] 2018年10月,C Real Co.,Ltd。与自然人签署了一份“房地产预售合同”,该公司为其开发的别墅住房项目签署了A。同年12月,按照合同要求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房屋付款,预售合同已在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在线注册。第二年的一月份,双方通过自我宣传支付了全部印花税。 2019年4月,了解到C公司为他提供了商业住房的虚假预售许可证证书,并向法院呼吁确定“房地产预售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房屋付款和索赔。法院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在商业住房销售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9条裁定。判决生效后,C公司和A提交了一份请求,要求将上述合同支付的印花税退还给2019年5月的当地税务机关。
对于土地所有权变更注册,合同的终止并没有改变土地接收者已完成所有权转让的法律事实,在正常情况下,将不给予退税。例如,“根据 Real Co.有限公司的土地契据返还土地契约税的要求。 ( 税号[2006]第2号)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履行了土地转让合同,支付了契约税并获得了国有的土地使用证书,并且没有企业理由而继续发展的能力,并要求政府缴纳土地缴纳的土地,则不受申请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