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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企业政府采购诉讼案解析:EPM抗议教育部招标采购需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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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08: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从美国政府采购小型企业的诉讼

我们的记者杨·温琼

案例概述

在美国教育部的学生贷款服务招标和采购项目中,一家名为“”(称为“ EPM”)的小型企业提出了预装前抗议活动。该公司主要经营“收债”业务。它声称,教育部将收款服务与其他贷款服务结合到一个采购要求中的实践是不合理的,并且该项目制定的计划(稍后解释了计划)也是不合理的,不包括小型企业的竞争参与。

经过调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表示,教育部在提出采购需求之前进行了足够的市场研究,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采购需求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最后,法院驳回了EPM的诉讼。

各方的观点

EPM公司(原告,潜在供应商):

1。收债服务和其他贷款服务的结合不利于参加竞争的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法》规定,购买者必须“避免不必要且不合理的捆绑采购要求,以免将小企业排除在参加比赛之外”。根据该法案,如果需要合并采购需求,则购买者应(1)进行市场研究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合并并证明其合理性; (2)将其发现通知小企业管理局(SBA)。此外,《联邦采购条例》(FAR)要求承包商在发出捆绑招标之前30天通知当前承包商。但是,购买者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需求。

2。教育部未提前30天通知我们的公司,以告知我们合并的采购需求。

3。购买者倾向于计划,因此不包括像我们公司这样的小型企业。

教育部(被告,买方):



1。我们的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市场研究,咨询了相关专家,并聘请了专业公司来确定“同一类别中的最佳支付方法”。

2. EPM不是我们目前的供应商,缺乏通知并不会损害EPM的利益。

3。通过研究确定的采购官员对该项目感兴趣。在招标项目的第一阶段,有40家公司参与了回应,其中4家是小公司。经过分析后,这四个小型企业无法进入招标的第二阶段。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合理的期望从两家或多个负责任的小型企业那里获得报价,这在市场价格,质量和交付方面没有竞争力”,因此我们没有义务将购买份额留给小型企业。

美国联邦巡回赛:

1.不管是否适用《小型企业法》的“反捆绑”规定,当教育部在确定采购要求的必要和合理合并之前进行广泛的市场研究时,采购可能是有效的。

2.管理记录显示,教育部不仅向小型企业管理局报告了招标程序(包括修改),而且还向小型企业管理局提供了小型企业参与计划的草案。

3。教育部意识到对小型企业的潜在影响,并努力促进其参与。例如,采购要求提出:“向包括小型企业在内的所有实体开放”,并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以财团的形式参与。例如,教育部还要求要约人提交详细的小型企业参与计划,其中包括小型企业执行分包工作的32%的目标。 EPM的论点忽略了它可以通过财团或作为分包商进行竞争。

4。美国国会于1953年颁布了《小型企业法》,以保护小型企业的利益。该法案设定了小型企业参加联邦合同的目标,授予23%。除了一般措施外,该法案还包含有益于某些小型企业的计划,例如计划(区域,称为“”)。也就是说,一个计划是指鼓励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根据该计划,购买者应将合同总价值的3%留给该地区的小型企业。

该项目的采购要求清楚地指出,合同的32%可以分包给小型企业。同时,要约人必须提交小企业参与计划,包括计划。

一方面,这种需求设置并不会阻碍小型企业法的整体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将合同份额的23%交给小型企业;另一方面,该项目的小型企业管理计划明确指出,该要求“可能导致小型企业的分包金额超过32%”。这项要求超出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5。EPM无法确定采购要求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实用的启蒙



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争议是EPM认为,教育部将收债和其他贷款服务结合起来的做法使小型企业EPM(这是主要的收债业务,无用。因此,它列举了《美国小企业法》的规定:“购买者必须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捆绑采购需要,以免将小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美国小企业法》还规定,如果要合并采购需求,购买者应进行市场研究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合并和证明其合理性。经过调查,教育部确实确实进行了详细的市场研究和专家证明,并最终合并了采购需求。

可以看出,作为一家小型企业,EPM并未“理解”小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而是根据该条款以严格的方式提起诉讼,最终导致了其自身在诉讼中的失败。

这也提醒我,无论是为了参与政府采购还是维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家的中小型企业都应认真研究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方法,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以免错过竞争的机会或浪费太多的成本或浪费太多的成本和提出申诉。

此外,上述案例之一还为我的国家提供了一些参考,以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以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根据《美国小企业法》,小型企业分为各种类型,包括计划中的小型企业,即位于未充分利用的商业领域的合格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为这样的小型企业提供帮助,以增加就业机会,投资并促进这些领域的经济发展。

根据我国家的“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规定”,我的国家只将中小型企业与不同行业区分开来,并为符合符合位置标准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待遇。美国的上述规定区分了各个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经济发展不同,并带来了某些政策分红。在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时,他们还考虑了区域平衡发展的需求。美国的这项法规还指出了我国家政府采购以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的“途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争议的情况,政府采购扮演其政策职能,但它还需要考虑到各种类型的企业的公平竞争关系,这本身就是优化业务环境的要求和目的之一。在这方面,必须使用“鱼”和“熊爪”。

(本文是根据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的判决编写的,该文件由外国研究大学的J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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