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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点:预警分级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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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并印发。本方案适用于石家庄市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小编摘录要点,看一下 ↓↓

预警

警告等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情况,警报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警告:预测日平均空气质量指数 (AQI)(24 小时平均值,下同)> 200 且未达到高级别警告条件;

黄色警告:预测日平均 AQI 值 >200 将持续 2 天或更长时间,且不符合高级别警告的条件;

橙色警告:预测日平均 AQI > 200 持续 3 天,日平均 AQI > 300;

红色警报:当预测日平均 AQI > 200 将持续 4 天或更长时间,日平均 AQI > 300 将持续 2 天或更长时间,或当日平均 AQI 预测达到 500 并将持续 1 天或更长时间时。

警告:原则上会提前 2 天(48 小时)发出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 2 天(48 小时)发布,如因特殊气象条件无法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将在实时咨询后立即发布。

发布过程和方法

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总部办公室应根据《环境气象预报及咨询意见》,在 2 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批准表》和总部办公室主任的工作流程。市政府应急办应在 2 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橙、红三色预警信息时,总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环境气象预报与咨询意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究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 确定预警级别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在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升降机)批准表》并报领导发布。市政府应急办收到签发的批准单后,将在 2 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

信息发布给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和气象条件等,并对沙尘暴、烟花爆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说明。

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各县(市)和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县级措施与市级措施统一,原则上县(市)、区不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警报已消除:蓝色警报会自动消除

会议期间,环保、气象部门将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和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价,在未达到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情况下形成《环境气象预报与咨询意见》; 并提出预警解除时间,并于 2 小时内提交总部办公室,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升降机)批准书》审批。黄色、橙色和红色警报将根据发布程序解除。蓝色警报将自动解除,所有相关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发布渠道:三大通信运营商也应及时免费发放预警短信各级

预警由总部办公室通过石家庄市政务办公室信息网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新闻媒体可以宣传和发布预警公告。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向社会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应急

响应评级:IV、III、II、I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 IV 级应急响应、III 级应急响应、II 级应急响应和 I 级应急响应。

IV 级应急响应措施:尽可能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1) 健康保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以及呼吸、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尽量待在室内,避免外出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的时间。

(2) 普通民众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在户外工作、值班、工作和活动中的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例如佩戴口罩和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 倡导减少污染对策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适当调节空调夏季1-2°C,冬季1-2°C。

(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出行;车辆停放时及时停止点火装置,以减少车辆在原地的怠速运行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III 级应急响应措施:满足条件时可以人工增强人工雨(雪)在



实施 IV 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 健康保护措施

(1) 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血管、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待在室内,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花在户外运动和户外工作的时间,如果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保护措施。

(二)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课堂和活动。

(三)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的医疗指导和诊疗保障。

(2) 倡导减少污染对策

(1)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涂料、油漆和溶剂。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少排放,在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过程的生产时间。

(3) 公众自觉减少分散煤炭的使用,并尽可能使用煤球或其他清洁燃料。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工业减排措施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污染高、排放量高的企业名单,并按级实施关停。工业企业可以按照“一厂一书”采取减载、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轻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使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产。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被覆盖,增加洒水和减尘的频率。



市发改部门负责,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下,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协调下,在保证居民用电、用暖的原则下,在发电(含火电)应急响应期内实施“一厂一书”限产减排计划企业,并监督发电(含火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实施限产限排放。

市环保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监督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

(2) 减少粉尘排放的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施工单位扬尘治理,增加建筑工地洒沙尘抑制频次。除重大民生救援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应停止施工现场一切土方作业(包括停止土方开挖、回填、现场倒车、混合石灰、混凝土凿挖等,停止建设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停止户外喷涂、涂刷、切割、护坡喷涂作业,禁止施工现场现场搅拌砂浆, 并停止运输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原材料。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日常作业基础上,增加对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的机器清扫、吸尘清洗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有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和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县(市)和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闭所有露天矿。

市水务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闭湖沱江、慈河(牡道沟)和沙河地区的所有采砂场。

(3)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24小时禁止重中型货车和三轮车、低速货车和牵引车在市、县(市)、区主城区通行,城市运营保障车和执行任务的专用车辆除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 其他措施

市城管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市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市主要城区和县(市)区市区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在有人工增雨(雪)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雨(雪)增强作业。

二级应急对策 : 尾号限制 20%、调休假等弹性工作制、错峰通勤、远程办公

在实施 III 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将再次采取以下措施:

(1) 健康保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留在家中,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时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花在户外运动和户外工作的时间,如果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保护措施。

(二)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灵活教学方式,停止户外课堂和活动。

(三)各级政府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 倡导减少污染对策

(一)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和紧急强制性应对措施,采取调休、错峰通勤、远程办公等灵活工作制度。

(2) 有意识地停止驾驶 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工业减排措施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污染高、排放量高的企业名单,并按级实施关停。督促引导工业企业轮流停产、限期停产等,并按照“一厂一书”采取减产、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将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在建材行业,水泥及水泥粉磨站、钙镁、陶瓷等企业纷纷停产。

(2) 减少粉尘排放的措施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地,除重大民生救援项目外,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地均应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过程除外),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将停止生产。

(3)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以及地方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批准的其他专用车辆,市、县(市)和区主城区为非运营性乘用车和轻型、微型卡车(包括外来牌照和临时牌照车辆)提供采用一组2个车牌尾号轮换限制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最后数字),每天7:00至20:00限制20%机动车的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期不设限制。

(4) 其他措施

市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交车的载客量,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都在路上。

一级应急响应措施:每天 7:00 至 20:00 限制奇双数,已安装新风系统的学校不能停课

在实施 III 级和 II 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健康保护措施

(一)儿童、老人、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应待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普通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和家庭作业。

(2)市教育部门接到红色预警,预测日均AQI值达到500时,负责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措施停课(完全寄宿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不能停课。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以安排学生自学;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以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 倡导减少污染对策

有意识地停止驾驶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工业减排措施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污染高、排放量高的企业名单,并按级实施关停。督促工业企业轮流停产、限期停产等,并按照“一厂一书”采取减产、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50%以上。使用火电、钢材、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数量较多的企业,应停止机动车运输原材料。

(2)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每天7:00至20:00按车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最后一位数字)实行单日通行、双日通行,按车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或中文字的最后一个数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市主城区,对市外3公里以内的县(市)、区、区实行停运。

(3) 其他措施

市交通部门负责实施免费城市公交。

其他说明

:如果

发生紧急警告,原则上当天不会限制出行或课程

在提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按时间要求采取紧急污染减量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水平时,采取健康保护措施,健康保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别实施。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紧急预警信息时,原则上不会采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和当天停课等措施。

在紧急响应有关限行车辆措施的,军队、警察、环保执法、消防、急救、救援、邮政(快递)、保险检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车辆及单位通勤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汽车、燃气车辆不得实施限制措施。但是,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外国车辆限制政策和相关限速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对于同一组交通限制车辆中两辆以上车辆的个人和家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中一辆车提供换牌服务。

重大民生工程和救援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不能停止

重大民生工程、救援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停止建设。对于施工现场的水泥浇筑等不间断的工序,经当地政府初步批准和市政府批准,工艺完成后方可停止工作。在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要动态调整施工现场停工名单和企业紧急减排名单,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遇到极其不利的气象条件时,经咨询专家委员会并经应急指挥部总司令批准,可采取更严格的临时污染减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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