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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版浮出水面,多项规定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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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措施”的修订版已经浮出水面,第37条规定,在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注册,并由国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操作和管理。 访问服务提供商不得提供网络访问对国家内部网络访问但不受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的网络访问。

第39条规定:“在提供域名分辨率服务时,不得为非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重定向。”违反法规的行为将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并且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将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以下是“ 域名管理措施(修订草案)的详细内容”: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使互联网领域的名称服务活动标准化,保护用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确保互联网领域名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促进中国域名的发展和应用,国家域名和国家最高级别的领域名称以及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并依靠“该措施”的行政执行措施,以确定国家的行政法律,该措施是由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定的。保留”,并参考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指南。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和相关活动的人应遵守这些措施。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域名服务(以下简称为域名服务)是指诸如域名root root服务器的操作和管理,顶级域名操作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分辨率和其他活动。

第3条工业和信息技术部监督和管理该国的域名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法规和政策;

(2)制定域名系统和域名资源开发计划;

(iii)管理国家内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4)负责域名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5)根据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合法权利和利益;

(vi)负责与域名相关的国际协调;

(7)管理国内域名分辨率服务;

(8)管理与域名服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4条中央政府下,每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实施域名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政策;

(2)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iii)协助工业和信息技术部管理管理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4)负责管理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5)根据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合法权利和利益;

(vi)管理管理区域内的域名分辨率服务;

(7)管理此管理区域内与域名服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5条域名系统将由行业和信息技术部宣布。根据域名开发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可以调整域名系统。



第6条“ .cn”和“ .China”是中国国家的顶级领域名称。

中国域名是域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并支持中国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7条提供域名服务时,您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的技术规格和标准。

第8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会阻碍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操作。

第2章域名管理

第9条如果在国家内建立了域名根服务器和域名根服务器操作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则应从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或省,自治区和市政府的省级省级和市政府(以下简称该省份的省级推荐到电信行政管理部门)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10条如果您申请建立域名根服务器和域名Root 操作机构,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域名根服务器是在国家内设置的,并符合相关的开发计划以及域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操作要求;

(2)这是根据该国法律建立的合法人。合法人员,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的企业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iii)具有一个站点,资本,环境,专业人士和技术功能,以确保域名根服务器的安全可靠操作以及满足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iv)有声音网络和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急计划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5)有能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合理的服务退出机制;

(vi)其他条件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第11条如果您申请建立域名注册机构,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该国内设置了顶级域名管理系统,并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顶级域名以及域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操作要求;

(2)这是根据该国法律建立的合法人。合法人员,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的企业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iii)制定了一个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计划,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网站,资金,专业人员和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与顶级域名的运营和管理兼容;

(iv)有声音网络和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急计划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5)有能力验证真实身份信息并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以及合理的服务退出处理机制;

(vi)具有一个声音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系统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条如果您申请建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分辨率系统在国家内建立;

(2)这是根据该国法律建立的合法人。合法人员,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的企业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iii)拥有适合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士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满足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



(iv)有能力验证真实身份信息并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以及合理的服务退出机制;

(5)具有声音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系统和域名注册机构的监督机制;

(vi)有声音网络和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紧急响应计划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如果您申请建立域名根服务器,域名Root 操作机构以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则应向行业和信息技术部提交应用程序材料。如果您申请建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则必须直接向您所居住的中央政府下方的省,自治区或市政当局提交申请材料。

应用材料应包括:

(1)申请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有效管理域名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相关系统和地点,服务功能,管理系统,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的证明材料;

(iii)网络和信息安全保证系统和措施;

(iv)材料证明申请人单位的信誉;

(v)根据法律代表签署的法律对业务完整性的承诺信。

第14条如果申请材料完成并符合法定表格,则电信管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部门发出接受通知;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表格,则电信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部门;如果不接受申请材料,电信管理机构应发出接受通知并解释原因。

第15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在接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授予或不授予许可。如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则申请人可以在电信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的批准下将其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间的原因。如果需要专家组织论点,则论证时间将不包括在审查期间。

如果授予许可证,则应签发相应的许可证文件;如果未授予许可证,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

第16条域名根服务器操作组织,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组织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17条如果域名root 操作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更改的信息,则应在更改之日起20天内与原始发行当局一起处理名称,地址,法律代表和其他信息。

第18条如果域名根服务器操作机构,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打算在许可证的有效期间终止相关服务,则应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后处理后计划,并向原始发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收到申请后,原始发行机构应向公众公开30天。在公开宣布期后的60天内,原始发行机构应完成审查工作,并决定批准或拒绝批准。

第19条如果许可到期并需要继续参与域名服务,则应提前90天申请续签原始发行机构;如果您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则应提前90天向原始发行当局报告,并在后果中做得很好。

第20条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机构进行营销和销售,则应监督和管理域名注册机构的工作。

在进行委托营销和其他工作的过程中,域名注册机构应积极指示代理关系,并清楚地说明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的名称和代理关系。

第21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该国境内建立相应的紧急备份系统和紧急机制,并定期备份该国内的域名注册数据。

第22条域名Root 操作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其网站和业务场所的主页上指出其与许可相关的信息。域名注册机构还应指示与之合作的域名注册表服务机构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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